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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复审
发布日期:2009-7-17                

 

   中国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一项专利申请的最终结果一般有两种:一是经审查被认为符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二是经审查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性条件中之一,而被驳回申请。

    在接到专利局审查员发出的“驳回决定”时,申请人应当认真分析该决定的理由与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复审程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复审,以争取获得专利权。这是专利法提供的一次机会,不要轻易放弃。

    代理申请人/委托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复审的要求,并代理准备有关文件,申请人需提供:

   1. 完整的原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2. 审查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文件及回复文件;

   3. 驳回决定及有关资料;

   4. 申请人的初步想法与意见;

   5. 委托书

   6.缴纳相应的费用

   在接受委托后,将为委托人做如下事宜:

   1. 认真分析有关的申请文件和驳回决定;

   2. 提出复审请求的方案;

   3. 进行复审请求并代缴复审费用;

   4. 对复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答辩。

 

                                实用新型专利复审费

 

费用种类

简称

发明专利

减缓比例

85%

70%

80%

60%

复审费

300

 

 

3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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