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准则依专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准用第八十四
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准用第八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准则所定规费,包括申请费、证书费及专利年费。
第三条 专利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专利:发明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新型每件新台币二千元,新式
样每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十条、第一百十一条申请专利案之改请者
,发明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新型每件新台币二千元,新式样每件新
台币一千五百元。
三、申请再审查、异议:发明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新型、新式样每件新
台币二千五百元。
四、申请举发:发明每件新台币七千元,新型、新式样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五、申请追加专利:发明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新型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六、申请联合新式样专利每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七、申请专利之各别申请:发明每件新台币二千元,新型每件新台币一千五
百元,新式样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八、申请延长专利每件新台币五千元;申请延展专利每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九、依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准用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申请
更正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十、申请让与或继承专利申请权每件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十一、申请让与或继承专利权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十二、申请专利权授权实施或设定质权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十三、申请特许实施专利权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十四、申请补发审定书每件新台币六百元。
十五、申请发给证明书每件新台币六百元。
十六、申请抄录书件每百字新台币一百二十元。不满百字者,仍以百字计算。
十七、申请摹绘图式每件新台币三百元至九百元。
十八、申请补充、修正或变更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但已经审定公告者,
申请补充、修正或变更事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十九、查阅案卷每件次新台币三百元。
二十、适用或准用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或依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第
一款申请面询每件次新台币一千元。
廿一、适用或准用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申请之事项,而有第四十四
条第二项之情形时,申请费每件次新台币二千元。
第四条 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八百元。
前项证书之补发或换发,按原规定费额减半缴纳。
第五条 核准之专利每件每年专利年费如下:
一、 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新台币一千八百元。
二、 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新台币三千六百元。
三、 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年新台币七千二百元。
四、 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新台币一万四千四百元。
五、 第二十一年以上,每年新台币二万八千八百元。
核准延长之专利权,于延长期间仍应依前项规定缴纳年费;核准延展之专利
权,每件每年应缴年费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专利权被撤者,应退还其已缴纳之被撤销以后次年起之各年年费。
第一项年费之金额,于缴纳时如有调整,应依调整后所定之数额缴纳。
依本法规定计算专利权期间不满一年者,其应缴年费,仍以一年计算。 第六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上一条:没有记录 下一条:没有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