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第二次民法典编纂运动大潮中,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法典高度的“弄潮儿”是意大利。时至今日,意大利在完善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也算得上是大胆的“改革者”。
尝试知识产权法典化 实效有待公论
知识产权保护法典化是指从法典角度,建立专门的法律或在国家总法中确定细则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尝试将知识产权制度编入本国民法典。其中,意大利早在1942年就率先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从各类知识产权中抽象出共同适用规则和若干重要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但同时保留各专门法。该法典在“劳动”编中,将知识产权作为工业化进程中企业和劳动关系的新问题进行规定。法典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不过,也有不少知识产权界专家认为,《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私权立法的纯洁性和形式美,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有两个缺陷:第一,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象征性、宣言性的,缺乏实际操作的意义。实际上,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之外,各种知识产权专门法依然存在。第二,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分设为“企业”与“作品权和发明权”两章,此类体例设计割裂了知识产权的完整体系。同时,现代知识产权法已成为门类众多、权项庞杂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仅规定了四类知识产权,显见其体系的包容性不足。因此,《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可以说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但未必是值得效仿的先例。
改革知识产权体系 强调利于创新
近年来,意大利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更为深刻的关注,认为意大利经济的竞争力在产品成本方面并不强,但在创新及非物质产品方面,也就是知识产权方面,还是有着竞争力的。
为此,意大利在原有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上采取了一些相关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2005年3月生效的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典——《工业产权法》。和以前的规定相比,《工业产权法》主要有以下变化:将有关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法律法规重新组织修订为法律汇编;引用更广泛的工业产权定义;对从事研究的雇员和医师的发明创造,改革了相关的规定;改组并扩大了意大利专利商标局(PTO)的职责等。
《工业产权法》提出了关于工业产权的新定义,明确指出,工业产权还包括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识以及公司机密信息。公司机密信息是指那些内容不被人所知(无法从外形结构获知其内容)或同一领域专家不能轻易获得的秘密信息,其经济价值是基于其秘密性,并且有充足的控制程序以保证其秘密性。产品投入市场前有关的测试信息也属于公司机密信息。依照《工业产权法》规定,只要发明与雇用合同确定的工作有关,并且已经支付给雇员特定的补偿,雇员创造的发明属于雇主。如果针对发明的特定补偿没有在雇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发明是在履行雇用关系时创造的,若发明获得专利,则该发明属于雇主,但必须付给雇员相当的补偿。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而发明与雇主经营的领域有关,则发明属于雇员,但雇主有权选择独家使用、非独家使用或购买发明。如果雇主与雇员未能就补偿金额或发明报酬达成一致,可以由一个仲裁小组进行评估。此外,还引入了关于盗版的新定义。工业产权盗版行为是指那些通过有组织的方式采取的欺诈行为。
在知识产权三大支柱的专利体系中,意大利规定,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新方法,均可获得专利。但对于人类或动物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植物品种或繁殖动物或植物的主要生物方法,可不授予专利权。
在商标法方面,意大利商标法授予注册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持有人有权使用新的、合法的、有显著特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图形标志,包括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海关查封假冒商标货物的权力。在意大利法律中,三维标识、音像、颜色组合及原色调均可注册为商标。意大利法律不强制使用标识以表明商标已经申请或注册。商标一旦在意大利专利商标局申请就享有保护。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条款,对没有登记注册的商标也实行保护。商标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以后,每次续展10年,次数不限。
在版权体系方面,意大利基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则上制定《版权法》。作者原始作品从创作之日起就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不需提出申请或履行其他程序就可享有知识产权保护。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动画、音乐作品、录音、软件、资料库、建筑作品及平面艺术。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70年,复制品适用于不同的保护期限。
另外,近年来,意大利还特别强调外观设计保护。对满足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外观设计,在注册申请前,该设计给专业使用人的全部印象必须显著区别于公开使用的其他设计。在注册登记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一个或多个5年,从申请之日算起,续展期总共不超过25年。外观设计注册后,其所有权人享有专用权(包括制造、供应、进入市场、进口、出口),并有权制止任何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该设计。
在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营造创新的可靠环境方面,意大利有两点更是可圈可点:一是规定在意大利市场投资的外国公司享有与意大利公司相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二是遵守国际上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立法基础。据资料,意大利在知识产权方面,认可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有18项之多。
值得一提的是,意大利在某些知识产权实践创新方面领先于世界。最新的创新主要包括:引进新的防伪措施,与互联网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并、简化专利和商标规则,以及在线申请。
设立专门管理部门 专管打假与诉讼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以及国家反假冒委员会,这是近年来意大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设立的12个知识产权法庭,目的是专门审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国家反假冒委员会,意在支持企业打击假冒,保护知识产权,并进行相关的研究与监控。
根据2003年6月27日颁布的第168号法令,意大利政府在以下主要城市建立了12个知识产权法庭:巴里、博洛尼亚、卡塔尼亚、佛罗伦萨、热那亚、米兰、那不勒斯、巴勒莫、罗马、都灵、特里亚斯特、威尼斯。该法令的目的在于加速案件审理过程,避免将案件交由经验不足的小城法院。
在意大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面对民事或刑事处罚。按照刑法典规定,专利商标侵权会被判处3年以上监禁,并处2065欧元罚金;按照刑法典474条规定,进口或销售侵权商品者会被判刑两年以上监禁,并处2065欧元罚金;销售带有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或来源遭受欺骗的商标之商品者,将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1032欧元罚金。当然,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在可能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请求财产查封官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取得侵权证据,并在诉讼程序中以此作为证据;还可以请求查封侵权设备或申请命令(强制令)以阻止侵权者继续生产、销售侵权品。为阻止假冒产品进口的方式是按照欧盟第1383/2003号条令提交海关备案申请,以允许海关暂缓放行有关涉嫌假冒产品,但该条款不适用于平行进口产品。
意大利号称时尚之国。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意大利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一直希望走在欧洲知识产权发展的最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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