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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发布日期:2009-7-20                

  [内容提要]

  本文系统而概略地介绍了德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历史沿革、保护的内容和措施、相关的政府和司法机构的职能、相关的行业协会等情况。

  特别值得我们借鉴和深入研究的是:(1)德国对相关法律的不断修改,使之尽可能适应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2)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加价”、“禁止”和“例外”等保护措施,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中德两国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形式为“商标壁垒” 和“第二产业中的著作权纠纷”。

  一、历史沿革和相关法律

  在德国,智力的成果被运用于商业并取得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事件,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纪中叶古登堡发明印刷术及其商业化运作。当时,当局处理这项“知识产权”的做法是把出版权授予印刷厂和出版社,理由是作者的权力在贵重的印刷设备及其安全性(由于战乱)的面前显得微不足道。然而,这一决定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德语分布区直到19世纪上半叶都还处于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产业发展滞后。英国和法国则不同,民族国家的产生和统一,使工商业得以快速发展,同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系统地展开了。早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就确立了:每个发明者就是此项发明的权利人。

  直到普鲁士统一整个德国(1870/71),作为德意志民族的国家才算建立起来,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得以在德国(帝国)全境展开。在借鉴了英、法经验的基础上,1876年德国第一部《版权法》(Urhebergesetz)正式出台。随后大量的图书和杂志的出版以及不断增加的和不加控制的复制现象,催生了1901年《文献和出版法》(Literatur und Verlagsgesetz)的出台。1907年又通过了《艺术著作权法》。

  在工商业产权方面,1874年引入《商标保护法》(Markenschutzgesetz),该法在1894被《商标法》(Warenzeichengesetz)所取代。在1896年还出台了《帝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ichsgesetz zur Bekaempfung des unlauteren Wettbewerbs)。1903年德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这些法律与近、现代的德国法律之间具有很强的承传性,有的法律至今仍然适用,如1876年的《外观设计法》(Geschmacksmustergesetz)。下面列出的是几个主要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发布和主要改版的年代:

  《商标法》(Markengesetz)1994

  《专利法》(Patentgesetz)1936 1980

  《专利律师规章》(Patentanwaltordnung)1966

  《外观设计法》(Geschmacksmustergesetz)1876

  《实用新型专利法》(Gebrauchsmustergesetz)1936 1986

  《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1965 1993 2000

  《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1909 2002

  《雇员发明法》(Gesetz über Arbeitnehmererfindungen)1957

  历史悠久的法律之所以能延续适用至今,主要的原因在于不断的修改和补充。上述所列的法律在近年内几乎每年都被修改过。

  二、保护的内容和措施

  保护的客体可以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2大类。然而,这2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清晰的,2者之间往往具有许多天然的相互渗透性。

  1.保护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的保护体现在3个环节上:智力成果(如外观设计、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半导体芯片设计)、企业之间的竞争和智力的符号(商标)。在所有这些环节中都有对应的法律来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规范企业间竞争行为的。这些法律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已有另文专门介绍(详见波恩经商室2004年的调研报告《德国工业产权保护及来德参展应注意的问题》),在此不作重复。

  这些工业产权要想得到国家的保护,就必须在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注册。专门负责此项常规业务的政府部门为德国专利和商标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2.保护著作权

  与工业产权明显不同的是:著作权属于自然权,在德国不需要注册或专门登记。制定著作权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著作人的作品来保护著作人的权益。法律对这些被保护的作品有如下界定:

  (1)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特别是

  语言作品,如文字作品、讲话、计算机程序;

  音乐作品;

  哑剧和舞蹈作品;

  图像艺术,包括建筑艺术作品和应用性艺术作品以及相关的草案;

  照片以及与照片形成过程类似的作品;

  影视以及与影视形成过程类似的作品;

  科学和技术的表现形式,如草图、计划、表格、符号、图片和造形。

  (2)法律所指的作品只能是自己智力的产物。

  在实际操作中,对这些作品的理解有2个层面:内涵和内在形式;外在形式,即感觉器官可感知的层面(如一个光盘)。产权就建立在这个外在形式的基础之上。

  每一种新的媒体技术在产生的同时就构成了对著作权保护的新的挑战。这种挑战和应对的交错在过去数十年中的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2个时代:

  模拟技术时代。在广播和唱片开始流行时期,一般只有唱片公司和广播电台具有复制能力。为此,从20世纪初起“音乐演奏和机械复制权益协会”(GEMA,Gesellschaft fuer musikalische Aufffuehrungs- und mechanische Vervielfaeltigungsrechte)就依法向唱片公司和广播电台等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然后将这笔钱转交给相关的作曲家和艺术家,以此作为对使用其作品的报偿。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磁带等复制技术的普及使个人也能够轻易而廉价地从事复制。作为应对,1965年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为了体现权利人的利益,在销售环节就在复印设施、空白磁带和磁带录音机的价格基础上再增加一块费用(以下简称为“加价”)。

  数字技术时代。计算机和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彻底改变了以往看似平衡的格局。在过去模拟技术还不是很成熟的时代,复制品在质量上一般总是较原版差一些,而现在的数字技术可以实现质量和价值含量极高的复制。这就导致:以往的“加价”措施已经不足以实现对艺术家和原制作者的补偿。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德国于2003年将欧盟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准则》转变为德国国内法,即《规范信息社会中著作权的法律》(Gesetz zur Regelung des Urheberrechts in der Informationsgesellschaft)。该法明确禁止采用任何途径(比如某种软件)来绕开音乐光碟上的防复制技术或措施。虽然允许个人私下复制音乐(只允许在没有设置防止复制措施的情况下),但最多只能复制7份,补偿仍然是通过对空白的磁盘和光碟的“加价”来体现。这个新的法律在软件保护方面未能有新的突破,原则上,软件只能以备份的目的复制,但对学校和学术机构(Wissenschaft)可以实行例外。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就是在四方利益(权利人、使用者、消费者和社会)之间寻找和确定平衡点。

  三、相关的行政、司法部门

  在德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有:联邦司法部、联邦经济和劳动部、德国专利和商标局、纽伦堡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联邦财政部,负责领导相关的海关事务)、检察机关和法院(联邦专利法庭和地方法院)等。联邦司法部牵头负责政府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欧盟的相关立法和TRIPS协议等事宜。联邦经济和劳动部负责在国际贸易政策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事项,比如代表德国参与欧盟就WTO知识产权问题的决策。德国专利和商标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在工商业产权保护方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登记、审核和发放证书),其有偿服务的收入远大于维持正常运作的各种开支,因此,它可能是唯一的非财政拨款的政府部门。

  在德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追诉原则上要由权利所有人(权利人)自己来操作。权利人对侵权人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地方法院的判决而生效。只要有犯罪(侵权)行为存在,检察院就可开展刑事追诉,但最终还是要由法庭裁决。此外,海关在出入境等环节还可对侵权商品和有侵权嫌疑的商品采取“查扣”和“没收”等行政手段(详见驻德经商处2004年调研报告《德国海关与知识产权保护》)。

  概言之,德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特点是司法审判为主、行政执法为辅。

  四、相关的商会、学会和协会

  在德国,有许多非官方组织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现将一些相对重要的组织列出,供国内有关机构开展对口合作时参考。
  专利律师协会(Patentanwaltskammer)。按照《专利律师规章》的规定,德国所有的专利律师都必须加入该协会。该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护法机构依法实行对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联系方式:

  Patentanwaltskammer

  Tal 29

  80331 München

  Tel.:089/24 22 87 0

  Fax.:089/24 22 78 24

  商标联合会(Markenverband)。它是德国最早的工业行会性质的组织之一,有300多个会员(单位)。德国最重要的100个行业和专业协会中,有95个是该联合会的成员。地址为:

  Zentrale / Verwaltung des Markenverbandes

  Schöne Aussicht 59

  65193 Wiesbaden

  Tel.: 0611 / 5867 - 0

  Fax: 0611 / 5867 -27

  德国工业产权保护和著作权联合会(Deutsche Vereinigung für gewerblichen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拥有国内外会员4000余个,会员成份较杂,有学者、法官、律师和专利律师、企业和企业组织。内设8个专业委员会(医药和食品,发明者,外观设计,卡特尔,专利与实用新型,植物培植保护,著作权和版权,竞争和商标权),下设8个地方性分部。该联合会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并且对德国和国际性的相关立法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地址为:

  Geschäftsstelle der Deutschen Vereinigung für gewerblichen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e.V.

  Hohenstaufenring 30-32

  50670 Köln

  Tel.:0221/650 65-151

  Fax.: 0221/650 65-205

  工业产权保护专业联合会(VPP)。成员主要是那些在专业或职业方面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人士。地址为:

  VPP-Geschäftsstelle

  Uhlandsstraße 1

  47239 Duisburg

  Tel. 02151/940236

  Fax 02151/940237

  激发创新-发明者俱乐部(INSTI-Erfinderclubs)。这是一个由联邦教育和研究部于2003年设立和资助的一个长期项目。目的是以发明促创新,激发人(尤其是青少年)的创造性。

  五、中德两国之间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形式

  到目前为止,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涉及商标侵权的纠纷和涉及产品侵权的纠纷2类。此外,企业的专有技术也极有可能成为侵权的目标(只是尚未接到相关的投诉)。下面就前2种侵权现象做一概述:

  1.涉及商标侵权的纠纷

  表现形式为,一国的企业在本国或国外为自己进行了商标注册,该商标与另一国企业已有的商标极为类似或完全相同、给人以如出一辙的感觉。在中德两国均有此种侵权的投诉和报道,主要的目的在于设置“商标壁垒”(德国)和抢占市场。最典型的例子当属中国海信公司在中国注册的“Hisense”商标和后来德国博西公司在德国和欧盟注册的“HiSense”商标所引发的争议。其后果是:海信公司的家电产品(标有“Hisense”商标)在德国科隆参展时,被博西公司以商标侵权罪告上德国法庭;而且,这个“商标壁垒”使海信产品至今仍无法进入欧洲市场。目前此案仍在交织状态中。

  2.涉及产品侵权的纠纷

  此类侵权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著作权侵权和专利权侵权。目前,尚未收到关于专利权侵权的报导,而涉及著作权侵权的事件相对较多。

  以往人们有一个成见:著作权侵权的现象主要发生在与媒体关系密切的第三产业(如出版、娱乐业),而与传统的工业加工和制造业关系不大。然而,大量事实证明在第二产业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侵权问题。问题不仅中国有,在德国和欧洲其他国家也存在。现举一例:德国Koenitz瓷器公司曾将另一家德国公司因著作权侵权(抄袭原告咖啡杯上的原创彩绘图案)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侵权成立,责令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然而,被告的侵权产品是以OEM方式委托中国企业生产的(德国媒体在报导此事时,断章取义,只提中国企业造假)。此案表明,侵权还可进一步细分为直接/主动侵权和间接/被动侵权2种情况。败诉的这家德国企业属于直接/主动侵权,而中国这家从事来样定做的加工企业很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产了这些侵权产品,因此处于间接和被动侵权的处境。我们在Koenitz公司调查此案时,Koenitz公司还向我方提交了一份同样从事直接/主动侵权的中国企业名单。

  总体而论,商标侵权的纠纷往往发生在大中型企业之间,与企业的市场战略关系密切(涉及的利益重大),最终只能靠司法途径解决。而产品侵权的纠纷多发生在中小企业之间,具有分散多发的特点,主要依靠权利人的追诉(德国)和行政执法(中国)的方式来处理。近年发生在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有逐渐增多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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