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新型保护
(一)保护范围
涉及制品的构造或结构或者构件的布置的任何技术方案可受实用新型保护,条件是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适于工业应用。
有确定形状的物品适于实用新型保护(粉末和液体不受实用新型保护)。外观设计、植物品种和动物种类,以及技术方法不适用实用新型的保护。实用新型必需是可触知的,并有特定的形状。
(二)实用新型的特征及无损公开
1、新颖性:如果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则认为该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在实用新型优先权日前出版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的,以及优先权日在先但在后公开的实用新型申请的内容均构成现有技术。
2、创造性:如果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其中显而易见性是由一般的技术人员而非该特定技术的专家来评价的,假定前者的专业知识低于后者。
3、适于工业应用:如果实用新型可以在各种工业包括农业上被制造或者使用,则认为该实用新型是适于工业应用的。
4、无损公开:在评价新颖性时,在申请的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出版或者公开使用,如经申请人或原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人或原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该内容不构成现有技术。
(三)保护范围及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确定,可只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包括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特征被等同的特征代替后的方案。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
(四)实用新型的撤销
如果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的要求,或者如果说明书没有公开保护的内容,保护应当被撤销。对专利局关于授权、宣告保护终止或者撤销的决定,以及关于不够成侵权的裁决可以进行司法复审。
二、外观设计保护
匈牙利专利局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同时参加了洛迦诺协定、马德里协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5年,可以续展5年。目前,仍采用国际洛迦诺分类表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分类,分至小类。审查时采用计算机检索,新颖性检索范围为国内外公知公用。
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与商标发生矛盾冲突时,以申请日优先的原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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