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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知识产权管理举措
发布日期:2009-7-20                

  丹麦从立法机构到政府,十分重视科学的不诚实现象。除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外,还设有“科学不诚实委员会”(DCSD),专门依法受理有关科学不诚实的投诉。

  相关法规

  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除劳动、专利、版权等法律之外,自1999年丹麦还陆续颁布了《公共研究机构发明法》、《雇员发明法》、《公共管理文件收入法》以及993号行政令等。这些法规有效地规范了科学研究的行为和利益分配,明确了对科学不诚实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1、职务发明

  按照丹麦《劳动法》,雇员生产产品并获得工资报酬的前提是产品归雇主所有。但是,如果雇员创造了无形资产,情况却不同。《专利法》规定,雇员的发明过程即便是在被雇佣期间,并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得到了工资报酬,雇员对发明成果也拥有权利。

  对于私人劳动市场上出现的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发明产权纠纷,主要是依照《雇员发明法》予以裁决。按照该法,雇员对自己的发明拥有权利,但是雇主有权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向发明者支付产权费的形式将发明权转到自己的名下。

  《雇员发明法》和《公共研究机构发明法》均规定,大学和高等教育院所中的教师、理论与科学研究人员,不属于雇员范畴。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他们对自己的发明拥有不可争议的权利,但具有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公共研究机构发明法》规定,公立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雇佣的研究人员对他们自己的研究成果拥有产权。但是,通过有关各方的协商,在明确专利和许可证申请与认证工作责任的情况下,研究机构有权对本单位研究人员的成果进行商业目的的开发。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有义务向所在研究机构报告其所有具有商业利益的研究成果,公共研究机构则有义务对其研究人员呈报的研究成果积极地进行有关专利申请和商业应用方面的评估。如果研究人员要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产权完全变为己有,须经所在研究机构批准,并给予所在研究机构合理的补偿。反过来,如果研究机构要想完全拥有某项研究成果的产权,也要向研究人员支付合理的补偿费,其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补偿,也可以从技术转让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中提成。有关文学和艺术著作权,以《版权法》为准。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按文学著作权对待。但《版权法》规定,如果计算机程序是编程人员正常工作期间在雇主指导下完成的,版权归雇主所有。

  2、公共研究机构与私人企业合作研究

  依照《公共研究机构发明法》,科学技术与创新部管辖的大学、政府研究机构、公共医院和政府医疗科研机构,都属于公共研究机构。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注册权上,私人企业中的研究人员与公共研究机构中的研究人员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如果一项研究开发项目是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合作完成,或者由私人企业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完成,来自研究机构的项目参与者对研究成果的权利只能由研究机构来代表。也就是说,私人企业只与研究机构一方签约。

  2000年1月,科学技术与创新部针对出现的一些具体的合作研究纠纷案例,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专门就大学和私人公司之间的协议、合同方面的事务提出相关的建议。建议要求在大学和私人企业合作合同里面必须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财产权、版权、无形资产权和出版权归属,信息保密措施,报酬支付管理,针对诸如医疗科学等方面的特殊领域拟订的特别原则等。专业卫生研究机构依照《合同法》与私人企业达成的科研项目协议,要与现行法律、行政法令、政府有关建议相一致。同时,还应遵行DCSD发布的《良好科学行为准则》。

  此外,该工作组还组织权威法律专家,经过研究和分析,向政府提供有关公共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的研究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的报告。这类问题均属合作双方谈判过程中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关键性问题。有关资料显示,报告的公布对大学和私人企业之间就合资研究项目拟订合同或协议,具有非常有益的启示。

  就合作研究成果公布问题,工作组在报告中强调,如果一个研究项目完全由公共基金资助,研究人员有责任公布其研究成果。如果一个研究项目完全是由私人企业资助的,则属于委托研究项目,其研究结果原则上属于委托者所有,因此研究结果是否公开、什么时间公开,由委托者决定,其它事宜则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如果一个研究项目是由公共基金和私人企业共同资助的,研究结果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公布,要视具体的合作协议而定,但必须保证以某种方式公布研究结果,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研究项目,只要有公共资金投入,不管投入数额多寡,其研究结果必须是可公布的。

  工作组在报告中还提出,公共科研机构不得对私人企业有任何歧视行为,不得有限制与某一公司合作的内部规定。《公共管理法》也规定,公共研究机构与某家公司的合作协议中,不得有任何排它性条款,否则都意味着对某一公司的不平等对待,属歧视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是允许的:一是某公共研究机构在与某公司合作时,可以有时限地暂时排除与其它公司就同一个项目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二是公共研究机构在得到经济补偿的条件下,可以按照补偿方的要求不与其它公司开展某研究项目的合作。

  3、研究结果的公开

  对于公共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共同资助的研究项目,在研究结果公布这个问题上,始终存在着矛盾。不公开研究结果对参与合作的私人企业有利,因为就私人企业而言,他们不希望在和公共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过程中与对方交流的商业信息通过研究结果的公布被外界(特别是竞争对手)知道。而公开研究结果是有关法律和制度对公共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的要求,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开研究结果对公共研究机构是有利的。

  对于这种情况,为公共研究机构在公布合作研究成果时避免泄露与之合作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公共管理文件收入法》制定了折中的法律条款。有关条款规定,为保护企业利益,公共研究机构公布的文件,可以不包含涉及企业经济、生产经营方法等商业秘密的信息。科学技术与创新部合作研究纠纷工作组也就此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合作双方在合作协议达成之前,就如何解决研究结果公开与保密的问题达成共识,并写入合作协议。

  在健康和医疗科学领域,有些争端多发生于研究人员与研究管理机构之间。对此,科学不诚实委员会制订了如下原则:

  ①必须确保公众从研究结果中得到实质性利益,不得无故隐瞒或推迟公布研究结果,特别是那些对于预防严重疾病和防止人过早死亡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结果,更应及时公布。由生活方式诱发的疾病和早衰,不属上述强调的范围。以上要求,出于对社会需求的严肃考虑,符合有关的科学论理和社会道德,同时也是大多数医学科学工作者潜在的利他主义愿望。

  ②专业卫生信息库是庞大生物信息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负责某项特定资料收集的个体,都不能错误地自以为拥有该信息库的所用权而进行独占、破坏或售卖。为促进卫生服务领域科学的进步,相关人员应对卫生信息库采取积极态度并做出贡献。

  4、科学不诚实行为界定

  照丹麦933号行政令,在研究中凡蓄意或因疏忽构成弄虚作假和歪曲科学信息的,凡对某人在研究中的作用进行根本性错误表述的,都被视为科学不诚实行为。具体包括:拼凑数据、剔除和隐瞒不希望别人得到的研究结果、用人为捏造的数据代替真实数据、故意使用错误的统计方法、故意曲解研究结果和研究结论、故意剽窃他人研究结果和出版物、对作者的不恰当赞誉和应用不正确的信息等。

  DCSD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和职能

  科学不诚实委员会(DCSD)是丹麦受理科学不诚实投诉的专门机构,隶属研究理事会。DCSD由三个分委会组成,分别是:健康和医疗科学委员会;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兽医科学和技术科学委员会;社会科学与人类学委员会。依照《行政管理法》规定的权限,三个分委会分别负责受理三个不同领域的科学不诚实投诉。

  根据1998年第933号行政令,三个分委会各由1名主席和2~6名委员组成。其中,主席必须是国家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科学技术与创新部任命。其他委员和替补委员必须是公认的研究人员,经研究理事会推荐,由该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任命。委员和替补委员的任期均为4年,如果需要,最多可再延长2年,但需要重新任命。如果1位委员在任期内辞职,接替其职务的替补委员的任期可以少于4年。各分委会委员和替补委员的专业构成,尽可能地涵盖研究理事会所涉及的所有科学领域,并且依据其各自不同的专业背景予以分工。各分委会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聘请1名或多名外部专家协助办案,但其法定人数只能由主席、委员和替补委员组成。分委会就某项决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但要求在结论声明中注明持不同意见者的意见。各分委会成员,要对其行使公共职能过程中所得到的信息给予相应程度的保密。各分委会每年要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包括受理的所有科学不诚实案例介绍,但介绍中不能透漏有关个人和机构的名称。DCSD可以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组织成立临时特别委员会从事特定的工作,协助分委会处理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特别案例(比如专业性较强的健康和医疗科学领域的有关调查等),特别委员会成员可以是外国人。分委会主席负责所有法律方面的事务。研究署行使DCSD秘书处职能。

  凡DCSD受理的案例,都必须是由明显科学不诚实行为引起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投诉日期距投诉人获取被投诉方科学不诚实行为证据的日期超过5年,DCSD将不予受理,特殊案例除外。

  依照该行政令,投诉者要递交有关被投诉者科学不诚实行为的书面陈述材料,并尽可能地出据被投诉者有关蓄意或因疏忽构成科学不诚实行为的证明。如果案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事先有合同,那么该合同会作为DCSD评判科学不诚实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参考之一,因为任何单方面的违约,都可能招致对方的反对。DCSD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参照合同的根本目的不是调查某方是否违反合同条款,而是看是否存在科学不诚实和玩忽职守的行为。研究结果的优劣,不在DCSD关注和调查的范围。科学不诚实案子的涉案双方,有权得到技术顾问的帮助。如果投诉者本身就是涉案一方,也有同样权利。假如理由充足,比如获得到了能改变案情处理决定的新的信息,而且该信息是在案子处理之前发布的,各分委会可以自行决定重新审理已经结案的投诉。

  如果认定案例中被投诉者确有科学不诚实行为,DCSD有权依据情节做出如下几种可能的处罚:

  (1)通报雇主或所在的机构。
  (2)规劝其退出从事了科学不诚实行为的工作。
  (3)通报有关公共管理当局对该领域进行监督。
  (4)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特别要求拟定处罚声明。
  (5)如触犯刑律,移交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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