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原产地规则
爱尔兰执行的是欧盟原产地规则。
二、商标与专利注册管理
爱尔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国家工商财产办公室负责管理商标注册事务。其有关商标规定的依据是1963年通过的商标法。
根据该法,商标注册分为A、B两种,其中A种商标享受更严格的保护。商标分35类。商标管理员负责商标的注册,同时负有具体实施商标法的全面责任,且有权判定有关诉讼费用等。管理员工作时若有何疑问或困难可直接请示总检察长。任何一个要求成为某种商标所有者的人均可向商标管理员提出注册申请,但必须用书面形式。管理员有权对他认为不妥的注册申请予以拒绝,比如没有特点的、不道德的、非法的、不合适的、诽谤性的、与现有商标太相似的等。而申请人有权就申请注册商标被拒绝向法院提出上诉,由法院裁决商标能否注册。从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商标管理员就此商标的注册提出反对意见,以阻止其注册或使该申请无效。反对人可采用任何理由,最普遍的理由是该商标与某种现正使用的商标太相似。当注册申请被管理员受理并且提出异议的日期已过,或提出的异议无效时,商标即告注册。注册日期为申请日。商标证明由管理员在商标注册书上盖章签发。初次注册期为7年,到时可再展期14年。若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或相似的名称、包装等而造成与知名商标相混淆,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即构成侵权。
根据爱尔兰1996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为寻求在欧盟范围内的保护,申请人可向欧盟商标注册办公室申请注册,当然也可向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机构申请注册,以便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其注册的商标。
爱尔兰1976年在欧洲专利条约上签字。1992年通过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定为20年。现一般向欧盟专利办公室申请专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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