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天一职院科〔 2005 〕 59 号
关于印发《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 为了鼓励学院教师、科研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 提高学院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 , 加强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 化、制度化 , 保证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 特制定《宁波天一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条例》 ,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 O 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营造学院浓厚的学术氛围,鼓励教职员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增强学院人才培养以及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必须加强对科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 1、科研项目分院内项目和院外项目两类,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内容。院内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份,院外项目按通知时间申报。 2、科研项目一律以课题组形式申报,课题组一般应不少于3人,由各方面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的组织者,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申报者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申报的科研项目要进行较系统的文献检索,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经费预算应合理;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课题申报书》,经系(部)审查同意后,交学院科研处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3、院内项目的评审与立项:科研处对申报的项目经初审后,组织开题报告会,由项目负责人作论证报告和答辩。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立项项目,报主管院长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公布。 4、院外项目的评审与立项:申报院外项目必须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推荐;学院在接到纵向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后,按有无经费资助分为A、B两类,由科研处登记立项。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或科技服务项目属于横向项目,应先签订《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由科研处代表学院盖章,项目负责人凭《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在科研处登记立项、备案。 第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 1、凡通过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到计财处后,由科研处按课题性质统一编号后发放《科研项目经费卡》;科研项目的经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具体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2、为便于管理,对不同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划分为以下几大类:(1) A类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 (2) B类纵向科研项目(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由学院安排经费); (3) 院内科研项目; (4) 横向科研项目。 3、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计财处、科研处统一管理。使用者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开支范围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规定,一般只限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有关的费用支出,如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学术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版面费、鉴定、验收费及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等。科研经费用于购买设备、材料,须统一按学院的设备、材料采购规定办理。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必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4、科研经费中学院管理费、水电费及科研人员劳务费的提取比例 (1)纵向科研项目 学院管理费 学院水电费 科研劳务费 自然科学 5 % 3 % 6 % 社会科学 5 % 1 % 6 % 纵向课题的管理费最高提取额,另有规定时,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横向科研项目 学院管理费 学院水电费 科研劳务费 自然科学 10 % 5 % 15 % 社会科学 10 % 2 % 15 % 5、纵向课题经费不得开支招待费。临时用工费用以及特殊情况需要的开支,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处同意,主管院长批准。横向课题中招待费、临时用工费用及加班补助费等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但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6、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可由课题组继续使用。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并经有关部门确认达到预定计划目标后,应及时清理账目,结余经费的40%可作为课题组成员奖励;结余经费的30%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其余的30%经费可作为课题组其他项目的预研经费或参加学术活动经费使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施、结题及验收 1、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计划开展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全面主持、协调工作。课题组成员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时完成预定计划。 2、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1-2次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经系(部)、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或上级有关部门。对于未能按原计划开展工作或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科研处要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做出中止或撤销该项目、追究责任、追回科研经费等处理。 3、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追加经费,但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发现,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和深入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书》,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系(部)审查后报科研处审查验收,由主管院长批准结题。 第五条 科研成果鉴定和管理 1、科研成果系指由我院教职员工完成或以我院教职员工为主完成的各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由科研处负责审核、确认,归入科研成果管理档案。各种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论文、译文、综述也纳入归档范围。 2、科研项目一旦取得创新性成果,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处申请专利、成果鉴定或评审。凡我院教职员工所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均属本院所有。对意义较大的创新性科研成果,科研处应及时组织报奖,或进行技术转让及推广,并建议学院给相关人员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 1、奖励范围 ⑴科研成果; ⑵已完成技术转让的成果; ⑶已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成果; ⑷学术著作(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译著、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⑸学术论文(经国家新闻总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外学术期刊或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著、综述); 2、申报奖励条件 ⑴凡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属省部级以上,必须有本院署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为本院教职员工。申报其它级别的科研成果,申报者必须是第一完成人,本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⑵凡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已按时在科研处登记。 ⑶发表的著作、论文等必须出示原著或发表的学术期刊,申报学术论文奖是指申报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本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被SCI、EI等国际知名科技统计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⑷科研立项及成果奖励以下达的立项通知、获奖证书及相关文件为准。 3、评奖时间及程序 ⑴科研奖励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同一成果多渠道重复获奖者,以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⑵组织程序:个人申请,填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证明原件,经所在系(部)初审后统一上交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退还原件;科研处综合反馈意见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并公示结果,如5日内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授奖。 4、奖励办法 ⑴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⑵现金奖励 1)政府颁发的各类科研成果奖(含教学成果奖)的奖励,以项目为单位予以奖励,其中获市、厅(局)级以上必须有本院署名,且本院教职员工的排名为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5名、市、厅(局)级前3名;且市、厅(局)级的奖励本院须为第一获奖单位。其中国家级奖6000~30000元,省(部)级奖2000~10000元,市、厅(局)级奖2000~6000元;院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 2)科技成果推广奖:学院鼓励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尽快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由课题组联系推广转让的科技成果,所得纯收入的60%归课题组,20%作为院科研基金,20%上交学院;由学院联系转让的,其所得的纯收入45%归课题组,35%作为院科研基金,20%上交学院。 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批准的发明专利奖励。奖项是指职务发明,产权归本院所有,其申请专利费、年度维持费由学院承担。其中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4)学术著作、论文奖 ① 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且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每部奖励500~2000元。参加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组织的规划教材编写,承担编委、副主编、主编;参加省教育厅、卫生厅组织的规划教材及学院组织的教材编写,承担副主编、主编。参编内容有本院教职员工的署名,给予100~1500元的奖励。 ②被SCI、EI等国际知名科技统计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根据论文质量及影响因子大小给予1000~5000元奖励。 ③国内外学术期刊论著等;国内学术期刊按期刊等级以及论著、综述等不同分别给予100~1200元的奖励。期刊等级的划分参照现行的浙江大学和浙江省卫生厅国内学术期刊名录。在本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给予50~100元的奖励。 (3)科研奖金的发放应按照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作态度、团结协作等情况区别对待。由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在合作小组内进行分配。 (4)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的成果者,学院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学院鼓励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院科研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1、在进一步提高科研工作水平的基础上,争取举办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会议。 2、鼓励各系(部)、各学科以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3、参加学术会议应与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有较密切关系,并提供邀请函、论文等相关材料,经系(部)同意,由科研处批准,参加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在其所承担科研项目的经费中开支;认为有必要代表系(部)参加的重要学术会议,由系(部)安排经费;学院认为有必要代表学院参加的重要学术会议,由科研处会同系(部)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学院安排经费。 第八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起施行。
主题词:学院 科研管理 条例 通知 抄报:学院领导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5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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