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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7-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院教师和科技人员教育为社会服务,进行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并承办科技服务贡献奖。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贡献奖包括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项目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每年奖励数目不超过20项(人)。
第三条  凡申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贡献奖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政策、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在开拓和发展科技服务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并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贡献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贡献奖的奖励范围是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开发、推广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先进集体奖:
一、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成绩显著,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金额500万元或技术性收入200万元以上;自身经济效益年创利税20万元或年人均创利润2万元以上。
二、开发科技新产品和实施技术成果年创产值500万元以上;自身经济效益年创利税100万元或年人均创利润2万元以上。
三、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有效开展信息传递和技术中介服务。每年向企业及社会提供科技信息200条以上,促成技术中介项目50项,每年为企业新增产值累计1000万元,利税200万元以上。
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集团)或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或科技性、示范性基地2—3个,年创产值150万元,利税30万元以上。
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较完善的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开展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和上报技术市场统计报表,卓有成效地开展统计分析、评价工作;在技术市场人才培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六、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技术交易活动,每年举办具有特色的技术交易会2次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亿元以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先进个人奖:
一、在本单位领办、创办科技型开发实体,年创产值150万元,利税20万元以上,使本单位自身经济效益达到年人均利润2万元以上。
二、为主组织和开展技术中介服务,每年促成技术中介项目3项以上,为本单位增加创收2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后每年为企业新增产值累计500万元,利税80万元以上。
三、为主组织和参与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以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成果的引进和转化,使企业新增产值300万元,利税50万元以上。
四、为主承担并完成政府或企业咨询项目,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和发展战略,并在政策法规的宣传、为企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专利和技术被企业采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在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
六、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市科技进步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奖励额度:
科技服务贡献奖主要奖励在科技进步、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并项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其技术合同经过认定登记,实施后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或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认可。
一、科技进步奖
宁波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8000元
宁波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15000元;
宁波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30000元
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20000元
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50000元;
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100000元;
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        100000元;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150000元;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200000元;
获市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的,按以上额度的二分之一奖励。
二、科技服务贡献奖
奖励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服务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评上科技服务贡献奖的教职工,学院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科技成果转化奖
学院教职工的专利和技术被企业采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
专利和技术被企业采用,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专利和技术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按如下标准奖励:
年产值超过500万元的,奖励5000元;
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0000元;
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20000元;
年产值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30000元;
年产值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0元;
四、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厅、局 8000 5000 3000
院级 5000 3000 2000
五、教育科学成果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厅、局级 7000 4000 3000
市级 5000 3000 1500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九条  申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贡献奖,由各二级学院或部门推荐,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贡献奖院科研处。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条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贡献奖的申报材料:
一、《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贡献奖申报书》;
二、申请优秀项目奖须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意见》;
三、集体、个人、项目总结报告;
四、效益与应用证明;
五、必要的文件或证书(如《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项目转让、开发合同,批准实施文件等)。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获得国家、省级以及同类奖励的学院已奖励过项目;
二、存在合同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排序有争议的项目;
三、以往报奖落选又未取得新的成绩和进展的集体、个人及项目;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适合授奖的单位、集体、个人和项目。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起头,评审小组由有关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
科研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设组长和组员。
第十三条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技服务贡献奖评审小组。
二、审定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
三、提供与完善科技服务贡献奖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技服务贡献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服务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科研处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技服务贡献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科技服务贡献奖奖励工作提供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院科研处在科技服务贡献奖励中的主要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评审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    负责申报集体、个人和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人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并实行回避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贡献奖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审小组评审—学院行政批准—公众异议—授奖。
一、形式审查:科研处对申报集体、个人、项目逐项核实、审查,并按报奖类别及专业予以分类;
二、评审小组: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所属评审组按照本《办法》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严格审评,对参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推选出一、二、三等奖。对推荐为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应签署推荐理由;
三、学院行政批准:学院行政对评审小组推荐的奖项进一步审定,确定拟授奖名单与项目奖励等级;
四、公众异议:在公众媒体上公告评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处理公众异议;
五、授奖: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公告异议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解决的经评审小组裁定后即行奖励,获奖项目的荣誉证书授予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科技服务贡献奖评审小组提出。过期提出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一概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拟授奖项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奖项名称、类别、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无署名的不予处理。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机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服务贡献奖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违者一经发现,由科技服务贡献奖评审小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单位、企业、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学院奖励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评审经费应在本单位帐目中专项列支,保证经费用于科技服务贡献奖评审活动;
二、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税务的监督;
三、评审经费是公有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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