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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科技创业中心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7-31                

文号:余政办发〔2008〕46号,发文机构: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时间: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余姚市科技创业中心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余姚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的管理,搭建科技引智引资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孵化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科创中心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甄别,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研发或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创业企业。
第一条 入驻对象与条件
(一)孵化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项目领衔者为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工程技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孵化项目优先考虑电子信息与光机电一体化项目。孵化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与现有国内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和进步。
2.项目技术、工艺条件小试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3.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4.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力量和较好的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5.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6.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7.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二)其他企业(以下简称B类企业):科创中心除引进A类企业外,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B类企业入驻:
1.科技中介企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提供技术咨询或专利事务服务的机构。
2.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符合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成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主要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
3.研发与测试企业:经工商登记以产品和软件开发、快速成型、测试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
4.设计创意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各类设计、信息咨询、创意等知识型服务企业。
第二条 入驻程序
(一)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科创中心创业,应向科创中心管理机构余姚市名邦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入驻申请书:
2.创业计划书;
3.孵化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仅对A类企业要求);
4.其他附件材料。
材料要求按提纲内容编写。
(二)科创公司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按入驻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邀请专家评审后,提交科创中心管委会审定。科创公司从同意受理入驻申请书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由科创公司与入驻企业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物业管理协议和在余姚进行产业化的协议。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一)科创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一定面积的创业场地。A类企业租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B类企业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遇特殊情况,经科创中心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增加。
(二)科创公司成立或引进相应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创业软环境。
1.成立科技创业指导中心,做好创业辅导、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帮助企业向科技部及省、市科技部门申请各类科技计划,争取科技经费补助和奖励;对成长性好的企业推荐给各类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争取创业(风险)资金的投资。
2.引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会计代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代理、专利代理和技术交易服务等。
(三)孵化期限
1.A类企业在科创中心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应优先安排科创中心毕业企业。
2.B类企业入驻时签约3年。期满后确实满足科创中心入驻企业所需或为全市创新提供公共服务的,并且场地允许,经企业申请,科创中心管委会批准后允许继续租赁。
第四条 相关费用与优惠政策
(一)入驻企业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入驻企业所耗水、电等费用自行负担。
(三)入驻企业享受房租费优惠,租费标准在签约期内不变,超过签约期一年一定。房租费参照同地段市场价,由市国资办核定。
1.A类企业第一年全免,第二年按核定房租费的50%交纳,第三年按80%交纳。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租赁期,孵化场地又允许,由企业提交申请报告,经科创中心管委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但第四年起全额交纳房租费。研发类企业房租费3年内按A类企业标准交纳,第四年起按90%交纳。
2.B类企业第一年按核定房租费的50%交纳,第二年按80%交纳,第三年起按90%交纳。
(四)对入驻企业按注册资金大小和开发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或其服务的市场需求程度,给予一定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支持,资金在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中列支。创业种子资金采取偿还制度,入驻企业在取得创业种子资金支持的同时,签订创业种子资金偿还承诺书,承诺在创业成功有能力支付时,偿还本金,以支持其他创业者。
创业种子资金:A类企业及研发企业分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4档;B类企业分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3档。支持额度由科创公司提出方案,经科创中心管委会讨论审核后,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财政局下达经费。
(五)入驻企业优先享受市政府有关鼓励创新的科技政策,且不受地方贡献率限制。
第五条 管理与监督
(一)科创中心由科创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市财政对科创公司实行绩效跟综。科创公司收入来源包括:房租费收入和财政补助。前5年内由财政实施差额按实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入驻企业应自觉遵守科创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财务资料。
(三)入驻企业装修要符合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要求,装修方案需经科创公司审批同意。毕业企业拆除设备仪器时,不得拆除场地装修、装饰物,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科创中心对装修费用不进行补助。
(四)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创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取消其在科创中心的创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2.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和一般产品生产的。
3.进行转租或变相转租的。
4.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
5.在孵化合同期内原定开发研究项目失败,又无能力开发其他高新技术项目的。
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违反、不执行合同条款的。
(五)科创公司应将企业的入驻条件、程序等信息公开发布,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有关协议,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年度统计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的有关记录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也适用于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认定的余姚区域内其他科创中心(孵化器)或创业企业。
(二)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条: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
下一条:没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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