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余科〔2008〕48号,发文机构:余姚市科技和信息局、余姚市经济发展局、余姚市财政局,发文时间:二○○八年九月五日。
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53号令)和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与扶持相结合,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促进我市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第一款到第四款为必备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1.5%以上或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有独立的研发用房和必要的试验仪器设备;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直接从事研发人员5人以上; (四)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已拥有或申报时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宁波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主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五)企业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六)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有技术依托单位; (七)企业内部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第五条 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企业在余姚科技信息网(www.yykj.gov.cn)下载《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表》(见附件),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费投入清单,知识产权、名牌产品、标准制定的证明材料,研发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要求一式二份并盖章,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综合计划科。 (二)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估和认定。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 第六条 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为“余姚+企业简称+功能名称+工程(技术)中心”。 第七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表》,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对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优秀的中心将推荐申报宁波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对评价较差的中心提出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对新认定为宁波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余姚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废止。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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