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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发布日期:2009-7-31 |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快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工业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一)积极筹建和扶持社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扶持检验检测、家电展示、工业设计、产业研究、综合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 1.完善家电检验检测平台。在现有家电检验检测中心的基础上,通过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安排必要经费充实急需配备的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延伸检测门类,扩大参数项目,基本建成符合慈溪家电产业发展要求的检验检测服务平台。 2.打造家电展示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家电科技城(会展中心)作用,筹办家电产品常年展及家电展览会,延伸其他各种服务手段,为全市家电产品展览、展示和市场交易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市财政安排家电会展中心年度运营费用补贴600万元。 3.建设工业产品设计服务平台。筹建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市财政安排250万元,用于鼓励引进和扶持工业设计机构,并按其与本市企业发生的业绩予以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定。同时评选十大工业设计优秀产品和十大重点新产品,给予表彰奖励。 4.筹建工业行业策划研究平台。组织开展主导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制订,市财政安排100万元资金,完成1—2个主导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制订。 5.建立工业经济综合信息平台。市财政安排50万元,整合工业、科技、外向等各类工业经济综合信息资源,建立综合信息平台,提高经济运行的综合分析和服务指导能力。 6.完善融资担保平台。对经市政府认可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给予年日均担保余额1%的补助。 (二)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创新载体建设。通过招标、评选等办法,依托企业建立行业工程技术中心。对当年被授予行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对其授牌起两年内的科研投入给予1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升级为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分中心)、宁波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也按上述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全市每年考评确定三家优秀工程技术中心,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在市内设立的专业化设置、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的为我市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测试、项目推介、情报咨询、专利服务等技术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和创新服务平台,按其当年设备、仪器、软件投入的25%进行补助,每家机构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技术进步,全面推进科技创新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各级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不含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列入本市级科技进步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省(宁波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超过3%部分给予30%的补助;其中,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超过5%部分再给予20%的补助。国家级、省(宁波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3.对企业的自主创新投入执行加计扣除政策。即按当年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加大对专利及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专利授权实行专项资助。 1.在国外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一件计每件分别资助3万元和0.5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0.1万元。 2.对列入省级、宁波市级的专利示范企业,按上级奖励额同比例奖励。 3.作为国际标准组织的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国际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作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国家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25万元;作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行业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 4.经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在慈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事务机构,年代理申请200件以上专利或20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奖励2万元。 (三)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科技项目。对有上级拨款资助的新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企业,上级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对无上级拨款资助及无配套要求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其立项后两年内按该项目实现销售的1%给予补助,最高累计补助不超过40万元。对于无法按销售为依据奖励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加强同科研院校合作,积极引进科研成果。 1.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型公司开展的技术合作项目,由企业申请,经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正式立项后,按企业支付技术合作经费实际开票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项目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大项目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款在项目启动且企业支付合作经费时支付50%,在项目完成验收合格且有一定销售时再支付50%。 2.为加强我市与有合作协议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联系,每年设立工作经费50万元。 (五)鼓励企业信息技术应用,促进经济信息化。 1.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对软件财务投入当年合计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办公自动化(OA)、销售点信息系统(POS)、决策支持系统(DSS)、电子商务系统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计划(CAPP)、产品数据管理(PDM)等项目,分别按软件和硬件财务投入的20%和10%给予补助;对制造过程开发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或设备,智能化、数字化机械设备及仪表(如数控机床、智能仪表等),按财务投入的5%给予补助(与技改设备投入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上述项目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 2.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或合作开发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包括嵌入式软件),改造和提升传统产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被列为政府支持项目的,经验收合格,自立项之年起两年内,按开发软件销售额的1.5%或应用软件后新开发产品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件分别奖励1000元和4000元。 (六)鼓励开展科技攻关。对被评为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推进企业联合,创新工业增长方式 (一)继续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上市。对上市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订。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强强联合。对市内无资本关联关系的百强企业之间以互相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合作组建新的企业集团,联合后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且实缴税费1亿元以上的,从联合当年的第二年起,对实缴税费超上年基数15%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50%返还奖励,连扶2年。 (三)对市内行业龙头企业,实施重大发展项目争取跨越式发展的,对其优惠政策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投资结构优化。 1.鼓励重点优势行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重大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等三个专项的技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经评审列入上述三个专项且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500—1000(含)万元,1000—3000(含)万元及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5%、2%、2.5%分档累进的奖励,其中采用国内先进设备的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或“零土地技改”项目的提高二个百分点奖励。单个项目(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本项目设立2000万元资金,封闭运作,奖励最先进的技术改造项目。具体专项标准、项目评审和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2.加快工业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步伐。对新列入国家级和省(宁波)级新产品计划且按规定通过验收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鼓励政策按《慈溪市鼓励发展医疗器械行业若干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06〕143号)执行。 四、加快节能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集约利用 (一)鼓励企业节能降耗,促进资源要素结构优化 1.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在较上年降低5%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不超过15万元,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不超过10万元。 2.对通过改造并认定的各类(含一、二、三产)节能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节能率达到20%以上,按设备投入2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宁波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通过的清洁生产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经宁波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按其改造的设备投入给予6%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对经省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5.积极推广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本地销售),对节能效率20%以上的节能产品且符合宁波节能产品目录,年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当年完成锅炉分层改造的,按4T、6T、8T以上锅炉,分档补助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 6.鼓励企业节约用水,对市年用水量前100家工业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水耗考核,对较上年降低5%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3万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企业中水回用改造项目,中水回用率达80%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7.鼓励企业实行污染减排。对COD(化学需氧量)或SO2(二氧化硫)排放企业实行考核,按2006年企业实际排放量为基数,当年减排降低5%以上部分,每减排一吨COD(化学需氧量)或SO2(二氧化硫)奖励400元。 8.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节能降耗工作的政策支持。主要用于对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二)鼓励标准厂房建设,构建中小企业集约发展平台。对经市园区办确认非自用的标准厂房按容积率进行分档补助。对容积率在1—1.5(含)和1.5以上的标准厂房项目,经竣工验收的,分别按每平方米60元和80元进行补助,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奖励项目的对象仅限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有序用电奖励政策视电力供应情况另行制定。 五、加快培育品牌产业,创新发展品牌经济 (一)被评为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名牌或免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评为商务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或出口名牌商品、宁波市级名牌或知名商标或名牌出口商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被评为慈溪市级名牌或知名商标的,每只奖励1万元。上述项目同年度分级获奖的,从高奖励。同一产品复评验后保持同级名牌、著名商标、免检或免验产品的,不重复奖励。企业当年在发达国家注册国际商标并在注册地发生出口业务的,每只奖励2万元。 (二)鼓励品牌企业拓展品牌经营。对获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本市企业,通过定牌、贴牌等方式与本市境内无资本关联的其他企业开展品牌经营,按其当年新增贴牌、定牌收入(收入须单独计帐)的1%或品牌使用费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实施创牌经费补助政策。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商务部)的工作职能主管部门每只补助工作经费6万元;对获得原产地保护(地域保护和原产地标记)和证明商标的工作职能主管部门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通过努力获得国家级专业生产(品牌)基地的,对组织申报单位补助工作经费15万元。 (四)市长质量奖评审奖励按《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慈政办发〔2004〕106号)执行。 六、加快企业机制创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一)开展企业管理创星级活动。以“三项管理”、5S、物流、质量、成本管理及绩效管理等为主要考评内容,开展企业管理创星级活动,对新被评为管理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星级升级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二)加强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安排150万元专项培训经费,作为开展对列入市组织人事部门培训计划并由各部门实施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大学生实习基地建设、外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及标准化、知识产权、品牌论坛及管理咨询等活动的专项费用。 (三)对新组建的省(宁波市)级、本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商会),分别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在协会(商会)成立启动时补助50%,对运行正常、自律作用明显的一年后再补助其余50%。 七、完善创新发展评价机制,营造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按照“设定条件、公平入选、动态管理、考核评定”的原则,对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和成长潜力型企业进行评定。百强企业以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以上或实缴税费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为入选的必备条件,其考评办法为:按当年工业销售收入30%、实缴税费40%、销售利税率30%为权数,计算综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依次确定前100家企业为全市百强企业, 其中排名前10位的为十强企业,排名11位至30位的为二十强企业;成长潜力型企业以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实缴税费2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幅20%以上、当年销售收入增长40%以上的非百强工业企业为入选必备条件,其考评办法为:按当年工业销售收入60%、实缴税费40%为权数,计算综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依次确定前100家企业为成长潜力型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 (二)评选工业经济年度先进人物。 1.评选2007年度慈溪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以实缴税费、销售收入为主要考核指标,对2007年销售收入和实缴税费分别在6亿元和2000万元以上,并且销售比上年增长在10%以上企业的负责人,以实缴税费60%、销售收入40%为权数,且企业利润率在全市同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以上,得分前10家企业的负责人为“慈溪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由市委、市政府给予每位20万元等值奖章奖励,并进行宣传表彰。 2.设定单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为表彰对象,设立年度开放发展特别奖、资源节约特别奖、管理创新特别奖、和谐发展特别奖等奖项若干项,由市委、市政府给予授牌表彰,并在新闻媒体上广为宣传,具体评选办法另定。 以上年度人物不重复兼奖。 八、其他说明 (一)企业涉及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上级补助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与本《意见》有关的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四)本《意见》由市工业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市政府印发《慈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下一条:没有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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