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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遗传资源保护法
发布日期:2009-9-8                

1.国家遗传资源计划的确立、目的和作用 
   1.1  总则   
   农业部长负责国家遗传资源计划。
   1.2  目的  
   保障和促进对美国食物和农业生产有重要意义的遗传材料的收集、保存和推广。  
   1.3瞥理实施   
   本计划由农业部农业研究中心组织实施。 
   1.4  作用  
   通过该计划,农业部将
    (1)为收集、分类、保存和推广对美国食物及农业产业有重要意义的遗传材料提供资助。
    (2)指导对所收集的遗传材料及其储藏、保存方法的研究。 
    (3)对该计划中出现的与国内其他类似的项目进行协调。 
    (4)除非法律另有禁止,有权要求得到计划所征集的遗传材料,无需付费,无需考虑要求材料所起源的国家。
    (5)尽量扩大该计划所包含的遗传资源的类型,形成综合遗传资源计划,包括植物、动物、鱼类、昆虫、微生物和其他种类的对食品及农业至关重要的遗传资源。
(6)当农业部认定适宜和该计划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其他此类项目。
2.主任的任命和权力 
 2.1  主任  
农业部将正式任命国家遗传资源计划主任作为该项目的主管。主任行使本节规定的职责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2.2  管理权 
农业部通过主任落实本节规定:
(1)将全面负责对该计划的指导,负责建立和完善关于该计划内的项目操作和管理的总体政策。 
(2)为计划的咨询事务和获得来自国内外的个人建议提供保障。
(3)可接受志愿和无偿服务。  
(4)行使农业部决定的和有效实地施本节职责所必需的其他管理职能。
     2.3  责任
(1)就计划事项向参与者提供建议。
(2)系统地协调、复审、促进鉴定和评价该计划下产生的相关信息。
(3)促进(2)所述信息有效地转给农业和食物生产部门以及需要这些信息的实体。
(4)检验(3)所述项目的有效力。
2.4 两年一次的报告
主任必须难备并向农业部和国会呈交两年一度的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实施计划的项目、政策以及主任认为适当的有关这些项目和政策的建议。
(2)说明制定追加计划和项目的必要性及已取得的进展,这些计划和项目设定包括本篇1.4中的(5)条款所列遗传资源范围。
(3)评价国际间正在发生的与本计划项目和政策有关的事件和活动。
2.5  首次报告
1990年11月28日后一年内向农业部和国会提交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本篇1.4中的(5)条款所遗传资源的每一个领域10年期的规划所需,包括验明现有的综合计划的组成部分、政策和协作那些组成部分所需的项目,以及需要追加而现在没有的,但却是发展综合遗传资源计划所要求的本部分所述要素。   
    (2)评估国际上的与该计划相关的成就和项目,以及他们对该计划的影响和配合。
    (3)评价各种国家法律包括国家检疫要求、条约、协议以及国际组织活动,对形成收集和保持对农业至关重要的遗传资源的综合国际系统的潜在影响。
 
    3.顾问委员会 
    3.1成立和成员
    农业部将成立该计划的顾问委员会,旨在为涉及该计划的操作、政策、项目的部长和主任提供咨询、协助、协商与建议。顾问委员会包括固定成员和由部长任命的不超过9人的成员。 
    3.2  固定成员  
    顾问委员会的固定成员包括下列人员(或他们的指定人员):
   (1)主任; 
   (2)分管科教的助理农业部长; 
   (3)国家农业图书馆馆长;  
   (4)国家卫生院院长;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  
   (6)能源部长; 
   (7)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 
   (8)另有部长决定的,为有效发挥其作用所必需的其他国家职员和雇员。
    3.3  其他成员的任命 
    顾问委员会的非固定成员由农业部依照下列规定任命:  
   (1)2/3的成员来自与该计划事项有关的科学领域的先进代表,包括农业、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和营养科学。 
   (2)l/3的成员来自一般公共领域,包括公共政策、贸易 、国际开发、法律或管理领域的领导。
    3.4  报酬   
    顾问委员会成员将是无偿服务的,如果不是政府职员或雇员,在参加顾问委员会活动时需离开平常工作的地方,除了允许报销差旅费外(包括每日补助津贴),将按照阶段性受雇于政府的人员方式办理。
    3.5  被任命人的任期;缺额  
    (1)任期  
    除被任命为填补出现空缺的成员之外,任期是前任剩余的任期,按照本条(3.3)款任命的成员任期为四年。  
    (2)首次任命 
   农业部长将任命顾问委员会以确保按照本条(3.3)款任命的成员,其任期不全部在同一年期满。成员可以超期服务到接任者上任。
    (3)再次任命   
   被任命为四年任期的成员,期满后两年内不得被重新任命为顾问委员会成员。
    (4)空缺  
   如果按照本条(3.3)款任命的顾问委员会出现空缺,农业部长将在空缺出现后90天内任命人员填补空缺。   
   3.6  主席 
    农业部长挑选一位按照本条(3.3)款放任命的成员,担任顾问委员会主席,主席任期两年。
   3.7  会议  
   顾问委员会应主席召集或主任要求召开会议,但每个财政年度至少两次。会议地点应得到主任的同意。 
   3.8  工作人员   
   主任应当向顾问委员会提供其工作必需的人员、信息和其他帮助。 
   (1)定位和培训  
   主任应对新任顾问委员会成员提供定位和培训,以便他们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2)评价和建议
   顾问委员会依照本篇第l节要求应当准备和提交报告,包括:
    ①关于报告所述期间顾问委员会活动的评价。
    ②评价达到计划目标的进展。  
    ③关于本计划的未来方向、规划、政策重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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