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智慧财产局订定「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第十二章中草药相关发明」,并自2008年1月17日起生效。
审查基准就中草药相关发明之申请标的而言,一般可分为:
1. 物之发明:中草药组成物、中草药萃取物、中草药剂型、含有中草药之饮食品或化妆品、含有中草药之药用材料、含有中草药之医疗器材或装置;
2. 方法发明:中草药之制备方法、中草药之萃取方法、中草药之炮制方法、中草药剂型之制备方法、含有中草药之饮食品或化妆品之制备方法、含有中草药之药用材料之制备方法、含有中草药之医疗器材或装置之制备方法、中草药之质量监控方法;
3. 用途发明:中草药之医疗用途、中草药之非医疗用途。
关于发明之记载方式,一般以化学物质为活性成分之西药发明必须具有化学名称、构造式或特定之物理化学性质,但「中草药」之有效成分通常并非单一化合物或其组成物,而系含有复合成分且其成分常为不明。因此,关于中草药成分之表示,尤其是其中有效成分不明,无法仅以指纹图谱或物理化学性质界定者,常以制法限定物质(product by process)之方式界定申请专利范围,藉由记载原料药材之种类及配比、制备方法之操作步骤及参数条件等,并以具体数据或数据证实所请功效或用途。
又,中草药之疗效除可以体外试验、动物试验或临床试验等西医治疗之方式证明,亦可以中医治疗之「证」或「病」方式说明其疗效,但应同时提出足以推论或证明其疗效之相当例证。
关于专利要件,该审查基准亦针对中草药相关发明提出:在产业利用性上,必须指明产物之用途、毒性及药材用量;在新颖性上,说明有关口耳相传之验方、固有方剂之组分的加减或替代、萃取物发明、使用部位不同、用途发明以及中西医病名之新颖性判断方式;以及在进步性上,说明对于固有方剂之加减或替代、选择发明、用途发明之进步性判断方式。
上一条:印度撤销泰诺福韦专利保护 下一条:没有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