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韩国对于claim之更正可藉由更正审判、举发撤销审判中之更正请求二者。且对于”更正”如认为有无效理由尚可提出”更正无效审判"。
2.更正可针对说明书(含申请项)及图面。
更正不可有claim之扩张,且限于 (1) 权项之缩减 (2) 误记之更正 (3) 不明了记载之释明 「内部附加」–专利局、专利审判部及专利法院均认可 「外部附加」–专利局、专利审判部、专利法院及大法院见解有异
3.更正期限可在答辩书提出时及依职权审理时提出意见书时。
4.在举发审理时日本仅限于所提出之先行技术文献,但韩国则无限制。亦即随时可追加新证据。(此点在申请案之拒绝审定不服审判中被告KIPO则不可追加新证据)。
5.更正审判随时均可提出。
6.举发撤销审判在韩国可由审查官或利害关系人所提出,在日本虽任何人均可提出,但审查官则不会提出。但依2007/7之修正法韩国在专利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起举发撤销审判。
7.对举发审判审决不服者可在30日内向专利法院提诉,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者可在14日内向大法院(最高法院)上诉。又诉讼为两方对立之构造,所须时间前者约1年,后者约1.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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