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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职工专利未付报酬 法院判公司拿2万元
发布日期:2009-12-21                

  华龙网讯  今年1—10月,我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比2008年增长72%,结案增加83%,结案率为85%。市高院昨日发布了2009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总结。据悉,今年,我市有三件典型案例,入选200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8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十件典型案例”。

  市高院法官详解了这三件典型案例的判决理由。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相信对很多单位和个人都有启示。

  原告唐某原为被告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7月,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两家配套企业共同申请“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1月获得授权。该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为三家单位,并以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唐某等四人为共同设计人。2006年起,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在415摩托车上使用该专利,但未向唐某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唐某作为职务设计人,对专利所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被告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理应将其实施职务专利技术所得利润按照法律规定比例支付给原告。被告实施专利是以生产销售安装有专利点火系统的摩托车的方式实现的,实施专利所得利润体现在整车利润中。由于涉案专利摩托车及专利点火系统的利润无法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考虑到该专利点火系统虽非市场通用产品,但其所实现的功能仍为点火器的功能,法院参照摩托车行业整体情况及摩托车点火器的市场平均利润率,以高能点火系统本身为基础估算报酬,综合确定被告应付原告报酬。判决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唐某2008年5月前的职务专利报酬2万元。

  法官解释说,作为我市首例以《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为依据,请求支付职务专利报酬的案件,明确了报酬的计算方法,同时在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之间进行了利益平衡。

  另一个入选案例是著作权纠纷,法官表示,判断作品作者的标准,应当是为作品的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同时在认定是否侵权时还要对社会公共利益做充分考量。第三个入选案例是重庆某制药厂有限公司与沈阳某保健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某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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