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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利法修订条文2009年10月1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0-1-5                

    德国国会2009年5月28日通过《专利法简化暨现代化法案》,修订该国专利法部分条文,简化无效程序,同时收费项目新增超项费。新修订法条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德国专利无效之诉为二级二审制,依旧法规定,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负责二审,同时需做事实审及法律审,为减轻其负担、加快无效程序,新法规定,如无特殊情况,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仅做法律审,也不会传专家证人参与庭讯。

    专利无效程序的一审相关规定亦略做修订:联邦专利法院承审法官在召开言词辩论庭前,必须告知该庭认定与案情相关而两造尚未充份论述的争点,同时可设定举证答辩期限,避免审理程序无谓延宕。

    而专利申请案开征超项费,在德国则是全新规定。新法生效后,德国专利申请案申请专利范围若超过10项,以电子系统申请者每项加收超项费20欧元,以纸本文件申请者每项加收30欧元。

    此外,商标法、受雇人发明法也有部分法条一并调整。

    旧制下的德国商标注册,仅能援用已注册之商标或先申请注册之商标提出异议,而新法则规定,未注册之先使用商业标志、知名商标亦可用以提出异议案。同时,申请人若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裁定,申请人可依新法选择先请德国专利商标局资深审查官再审查,也可跳过该局再审查程序,径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至于职务发明的部分,德国原规定,受雇人有创作发明时,应签名以书面方式向雇主提交发明报告,雇主需于4个月内主张相关权利并给付受雇人合理报酬,否则该发明相关权利归属于受雇人。

    而新法规定,受雇人不需再于发明报告签字,只需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文字报告知会雇主,而除非雇主在收到发明报告后4个月内声明放弃,否则雇主依法成为该发明相关权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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