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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利规费收费准则修正
发布日期:2010-1-5                

    台湾智慧局(TIPO)于 2009/12/12 预告修正专利规费收费准则修正草案,预计将于 2010/1/1 正式施行。以下便将此次变更要点整理如下:

一、发明申请案实质审查费用加收超项费

    修正发明专利申请案实体审查申请费的规费收取方式,实行依申请专利范围的请求项数逐项收费,将申请专利范围的基本请求项数设定为10项,请求项数于10项以内者均收取基本费新台币(以下同)7000 元,超出前述十项的基本项数者,每项收取 800 元。请求项的计算以形式上项为准,亦即若有多项附属项者,仍以一项附属项计算。

二、改请减收规费增订

    增订改请为发明专利者,应如同发明新申请案,其说明书首页及摘要如同时附有英文翻译,改请申请费亦得减收新台币 800 元。

三、申请案撤回退费机制

    发明申请案发给初审或再审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前,撤回申请案者,得申请退还实体审查申请费或再审查申请费。

四、专利年费修正后金额

发明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五千元。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台币八千元。
第十年以上,每年新台币一万六千元。
新型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四千元。
第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币八千元。
新式样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第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币五千元。
    以上收费准则修正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包括当日)提出的发明申请案,但若已于2010年1月1日以前(不包括当日),已经提出的发明申请案,尚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用,于该日之后才提出实质审查申请者,实质审查费用仍沿用旧法规定。此外,于本准则修正施行后,新提出之发明分割申请案,以及原申请案为新型,于本准则修正施行后改请为发明者,亦以新收费准则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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