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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法新修订条文2009年7月1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0-1-5                

韩国国会2009年1月8日通过修订《特许法》及《实用新案法》,相关修法内容并于2009年1月30日正式公告,预定于2009年7月1日生效。经过此次修法,申请人在韩国申请发明专利(特许)、新型专利(实用新案),将享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其主要变动,大致整理如下:
 
终局核驳后欲提修正,相关限制有所放宽 

依现行规定,终局核驳(final OA)寄发后,申请人可在限期内提出修正,限缩请求项范围、订正笔误漏字、就说明书语义模糊处予以澄清。但因修正不得实质变更申请专利范围,即使是以原始申请内容揭露之其它技术特征予以限缩,又或合并原有的申请专利范围,皆可能因申请专利范围实质变更,无法为官方接受。

官方统计显示,终局核驳寄发后所提之修正,56%皆因抵触现行规定而不为官方接受。因此,申请人往往必须另提分割案,以免所提修正不被采纳、无从补救。
但新法放宽了此一限制,终局核驳寄发后,申请人在限期内提出修正,不仅可限缩请求项范围、订正笔误漏字、就说明书语义模糊处予以澄清,亦可取消超出原始揭露之前次修正内容,又或在申请专利范围新增已揭露于原始申请内容的技术特征。

而据官方预估,现行制度下无法受理的修正,约83%可通过新法门坎。如此,申请人因担心修正不被接受而改提分割案的状况,应可随之减少。

这项新法适用2009年7月1日起送件的修正,韩国《特许法》第47条、《实用新型法》第11条条文都将随之变动。

导入再审查请求制度 

依现行制度,终局核驳寄发后,申请人需提诉愿,而后才能在30日内提出修正。一旦申请人在限期内提出修正,全案将先移交审查官做前置审查,若仍无法说服审查官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才会再移交特许审判院(IPT)正式启动诉愿审理流程。

换言之,终局核驳寄发后,即使只需删除未准项次或做其它小幅修正,为取得修正机会,申请人必须额外提出诉愿。这不仅增添了无谓的诉愿程序,也增加了申请人的修正成本。

但新法导入再审查请求制度,终局核驳寄发后,申请人可于30日内提出一次再审查请求,并一并提出修正,交审查官续行审查,无需另外加提诉愿。只有在再审查程序又寄发终局核驳时,申请人才需考虑提出诉愿。

官方统计显示,现行制度下,73%的诉愿案在前置审查阶段即获核准。再审查类似美国的RCE(请求延续审查)制度,预料可为申请人省下不少的诉愿相关费用。

这项新法适用2009年7月1日起新申请之申请案,韩国《特许法》为此新增第67条之2条文、《实用新型法》第15条条文也会有所调整。

延长分割案提出期限
 
依现行规定,申请案提出诉愿之日起算30日内,申请人可再提出分割案。由于这是现行制度下提出分割案的最后机会,若是错过此一期限,而终局核驳寄发后所提修正不被接受、无法克服所有核驳理由,申请人即无补救可能。

不过新法延长了分割案的提出期限,申请案请求再审查后,若仍拿到终局核驳,申请人将有30日的时间可考虑申请分割案。相对于现行办法,未来申请人的申请策略可更为灵活。

这项新法适用2009年7月1日起新申请之(母)申请案,韩国《特许法》第52条、《实用新型法》第11条条文将随之修订。

审查官可依职权径予修正 

现行制度下,即使申请案只有笔误漏字、组件符号标示不一,或其它明显的形式错误,审查官仍需依规定寄发核驳通知。但新法将赋予审查官更大权力,若申请案只有前述明显的形式错误,审查官可依职权予以修正,同时寄发核准审定书,如此一来,应可减少不必要的核驳,亦有助于降低错误订正之成本。

这项新法适用2009年7月1日起核准之申请案,韩国《特许法》为此新增第66条之2条文、《实用新型法》第15条条文也将随之调整。

年费滞纳金分级纳费 

按现行标准,逾期未缴应缴之年费,可于6个月内补缴,但需缴纳2倍年费。但新法导入分级纳费新制,逾缴年费之滞纳金分阶段订定不同费率,1个月内需缴纳1.2倍年费;2~3个月内需缴纳1.3倍年费;4~6个月内需缴纳1.5倍年费。预料新制有利于鼓励申请人尽早补缴逾缴年费,同时也可降低申请人缴费负担。

这项新法适用2009年7月1日起缴纳之年费滞纳金,而韩国《特许法》第81条第2项及第81条之2第3项、《实用新型法》第20条条文将随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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