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站讯 为正确适用专利法关于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浙江省高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的若干意见》,以规范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该意见明确,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经法院释明后,权利人坚持主张以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或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等五种情形的,不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该意见指出,适用法定赔偿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可能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专利权的种类、市场价值,专利产品的价值、市场份额,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12项因素。根据不同的专利权种类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数额区间,如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一般侵权行为,分别在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该意见还规定了增加赔偿数额的情形,即侵权人在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后,仍继续实施同一侵权行为的,在前案确定的赔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加大赔偿力度。同时明确关联案件中不应重复计算的情形,如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共同支付的合理费用,已在其他案件中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计算。
据了解, 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法定额赔偿数额范围为10000元—100万元,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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