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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多举措及时指导专利审判工作
发布日期:2010-2-1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及时呼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重要的里程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修改带来专利审判变化

  据介绍,此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适度调整了专利授权条件、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强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增加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规定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事由等。这些修改既有涉及程序方面的,也有涉及实体认定的,有的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明确,有的是创设性的规定。这对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比如说,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禁止权项包括制造、销售、进口,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相比,许诺销售行为不在此列。而修改后的专利法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提高了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仅许诺销售但尚未实际销售外观设计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但新法施行后就有了救济的法律依据,专利权人可以在他人进行许诺销售的时候就启动救济程序,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进一步的损害。新法施行后,可能会增加一部分涉及许诺销售的侵权诉讼。

  比如说,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修改前的专利法相比,专利侵权的赔偿责任有两大变化:第一,新增了定额赔偿制度。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规定定额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了填补性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赔偿数额计算难的问题。这次专利法修改,肯定了司法实践以广为适用的定额赔偿制度,并适当提高了赔偿额度。最低数额由5000元增加至1万元,上限也由50万元上升到100万元。由于赔偿额度的增加,可能导致原告要求采用定额赔偿的案件进一步增加,这也会使得法官确定赔偿数额的难度增大。第二,细化了赔偿数额的确定顺序。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获利之间的适用顺序,新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只有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新法将权利人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第一顺序,强调了其在赔偿数额确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意味着原告要增强相应的举证能力。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适用过程中,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该负责人表示。

  多举措积极应“变”

  据介绍,为了保证新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及时指导专利审判工作。200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做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学习、贯彻工作。《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专利法修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学习好、领会好新的立法精神,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打下良好的基础。《通知》还对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新、旧专利法的衔接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关要求,保证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专利审判中得到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专利审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年初恢复了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为此专门组成课题组,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还积极加强调研和培训工作,将继续扩大调研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调研的质量和效率,深入审判第一线,直接了解情况和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利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确保专利审判标准的统一。据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新修改的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举办多期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业务研修班或者以会代训,明确有关适用标准,进一步提升专利审判的整体水平,以保证专利法的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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