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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撑起知识产权保护一片蓝天
发布日期:2010-4-16                

  2010年4月1日,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来说,是一个不同寻常又值得纪念的日子。25年前的今天,诞生于改革开放中的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中国专利制度正式建立,中国专利保护的航船从此破冰启航。25年来,专利法历经3次修改,对专利权的保护日益增强。在此基础上,我国的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与质量均得到大幅提高。25年后的今天,得益于专利法的有力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截至2010年1月已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累计592万件,授权312.7万件。与此同时,专利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支持中国经济闯过金融危机难关,保持持续稳健增长,2009年中国GDP以33.5万亿元位居世界前列,创造了举世瞩目的辉煌。

  25年前,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不久,“专利”一词对大多数国人来说还非常陌生。如今,伴随着专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宣传普及,“专利”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走到寻常百姓的生活里。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及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开展,专利保护的重要价值日益彰显。25年过去,我国的专利保护之路已经留下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

  行政保护激励自主创新

  从25年前专利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一直实行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模式。保护专利权,不但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还有利于减少纠纷、促进生产力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例如:2005年,拥有养血清脑颗粒发明专利权的天士力集团发现,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代理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参加了当年广东省某市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并进行了药品投标,天士力集团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为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请求人用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参加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产品的行为。

  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及时有效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保护简便、快速的特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执法职责:一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二是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三是调解专利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专利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手段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在服务经济建设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

  25年来,专利保护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迅速攀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查处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全国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专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专利行政保护工作呈现出10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二是执法协作增多。三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占专利纠纷案件的绝大部分。四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为主。近2年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发明的约占20%;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各自约占40%。五是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人基本为国内请求人,占95.4%,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所占比例很低。六是专利侵权之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以权属纠纷为主,约占88%。七是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数量较少。八是专利行政保护实践体现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与高效性。九是专利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较高。十是地区间专利行政案件数量差距很大。比较全国各省份近5年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情况,广东和浙江两省的专利纠纷案件受理总量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二。同时,由于经济科技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执法资源和执法条件参差不齐,各省份查处专利案件数量差别很大,如广东省查处案件数量甚至是个别西部省份的100倍。

  25年来,专利行政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仅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937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26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0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548件,出动执法人员1.324万人次,检查商业场所6013次,检查商品132万多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案件9件,接受其他部门移交案件9件,跨部门执法协作533次,跨地区执法协作204次。

  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执法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2008年2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深入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并公布了“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专项行动方案的主要任务。“雷雨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特别是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和严重冒充专利的行为。“天网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行动方案要求本次行动要切实强化领导、缜密制定方案、不断强化协作、继续扩大宣传、大力加强督导。

  25年来,专利保护协调机制逐步健全。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部际联席会议28家成员单位共同发布《2009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并联合商务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同时,积极开展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同世博会组委会联络小组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上海开展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调研,制定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上海印发《保护世博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决定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组织开展“保护世博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地方层面,环渤海、泛珠三角、长三角、东北三省、西部12省市等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及粤东5市、长株潭等省内执法协作机制相继建立并逐步完善,有效加强了专利行政执法信息交流和执法协作,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形成了保护合力。

  同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目前,全国已批准成立了61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2009年4月,“12330”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热线正式开通,遍布全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逐步建成;组织实施“5·26”工程,共批准41家地方局进入“5·26”工程;积极推进建立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遴选26家司法、研发和法律服务等机构进入该机制。

  25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提高了专利行政执法效率,行政执法工作的主动性不断增强,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加大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力度,严厉查处假冒、冒充专利案件。各项执法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新的成绩,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促进自主创新、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法制环境,营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树立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司法保护促进建设和谐社会

  在对专利权施行行政保护的同时,司法保护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2006年5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从行政、司法等方面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2010年1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一件历时8年的专利维权诉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我国环保领域赔偿数额最大的涉外知识产权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审结,判决后两家侵权方共同赔偿晶源经济损失5061.24万元。

  25年来,我国专利司法保护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基本建立了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保护制度。25年来,专利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水平不断提高,力度不断加大,制度不断完善,激励创新、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不断增强。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人民法院的专利司法政策,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其中提出,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时,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同时,还明确了禁止反悔原则,即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制定专利司法政策,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为配合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现有技术抗辨以及先用权抗辨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为专利权侵权案件审判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从1985年至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专利民事案件3.1万件,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专利案件4422件,比上年增长8.54%。在民事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专利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保护专利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已经达到了71个,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66个。目前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共有2126人。25年来,我国专利专业审判组织从无到有,不断健全,审判力量由弱到强,不断充实,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为专利司法保护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海关保护符合国际规则

  风浪之间,艘艘缉私快艇围追堵截;私货交接点,声声警笛呼啸而至;国际空港,双双火眼金睛屡破要案。走私与反走私的较量,既有金戈铁马、硝烟弥漫,也有计算机前彻夜不眠的风险分析、悄无声息的情报搜集、拼比毅力的连夜突审、细致缜密的证据固定……近年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打击假冒专利、出口走私等一系列新的课题、新的挑战纷纷摆在中国海关的面前。十几年来,海关总署为加强进出口贸易中的专利保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994年8月23日,根据国务院的相关决定,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通知》,由此揭开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序幕。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先后经过2004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现行《条例》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六、七、十四、二十、三十六条等多处对专利权的保护、备案和侵权的调查、处理等作了规定。

  此前,拥有固定客户的国营进出口公司,无法想象“山寨”产品会带来专利侵权的困扰。如今,互联网上联系客户的企业在接单前,已习惯于登陆中国海关网站,进入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查询对方的专利及授权等相关情况;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寻求海关保护,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数量大幅增加;专利权人已成为中国海关的合作伙伴。目前,中国海关已在立法研讨、执法培训和信息通报等多个领域与权利人建立了相应的合作机制,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效果。中国海关在专利保护方面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法制保障。沿着法制建设的坚实轨道,中国海关已经形成了一套内容全面、层次分明、适应实践需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形成了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口岸海关三级专利保护执法机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二是双管齐下。中国海关实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不仅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扣留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而且主动依据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涉嫌侵犯备案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先进技术。中国海关将风险分析等现代海关先进监管技术引入到专利权保护执法中,加强风险信息的收集和对侵权嫌疑货物的研判,提高打击的准确性。

  近年来,在重点区域、重点渠道、重点航线,中国海关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专利侵权的专项行动,如重点打击利用邮递快件渠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项行动、长三角地区海关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龙舟行动”等。

  近年来,中国海关强化与国内执法机构的协作,共同构建专利权保护的立体网络。目前,中国海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在案件协查、侵权货物认定、执法信息共享、执法人员培训、重要问题交流研讨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此外,中国海关积极与有关国家(地区)的海关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协作,先后与美国海关、欧盟海关以及日本海关等多次在情报交换、执法培训、执法经验和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不断提高。截至2009年上半年,中国政府已经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海关的行政互助协议,其中都包含专利保护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的内容。

  2006年3月,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海关开展了“邮递和快件渠道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寄往侵权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邮包或快件进行重点查验,部分物品实行了100%过机查验。经初步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共查获专利等侵权物品3.7784万批,合计261.96万件,价值6194.5万元。北京海关一次截获75箱约5万件出口专利侵权电子产品,涉案价值约2000万元。

  从1994年至2008年,全国海关共查获涉及专利等的各类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2.5万多件,案值15亿余元。随着海关专利保护进一步加强,2009年,全国海关共扣留涉及专利等侵权嫌疑货物6.5万批,价值3.7亿元,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近10年来,全国海关每年查获的侵权案件数量都保持30%左右的增长幅度。

  为帮助国内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各级海关进一步加大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供更加便利的知识产权备案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维权中存在的困难,帮助企业提高维权能力,促进我国专利产品开拓国际市场。2009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犯国内企业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货物482批,合计4707.1万件,价值4092.3万元。

  2006年6月14日,巴黎。一个有105年历史的非政府组织——全球反假冒组织,把“全球反假冒2005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颁给中国海关。这是我国政府知识产权执法机构首次获得世界性的奖项。从起步到赢得世界性奖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海关这项全新的非传统职能,仅用了十多年的时间就基本健全,在我国专利保护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5年来,中国政府为加强专利权保护作出了不懈努力,中国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业绩有目共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指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遵守国际条约义务,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营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吸收外商投资的良好环境的需要,更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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