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09年度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现对十大案件一一解读――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设立在意大利的外国公司。2004年8月11日,原告在中国获得了名称为“尤其用于门和/或家具产品的翼板上的埋式活页”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108217.5。2008年4月15日,原告发现被告华奇公司在第103届广交会上展出铰链产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遂向大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站投诉。之后,被告华奇公司仍未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制造侵权产品,并通过唐商公司对外宣传和销售。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两被告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3、被告华奇公司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尤其用于门和/或家具产品的翼板上的埋式活页”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被告华奇公司生产、唐商公司销售的铰链产品与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故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做出判决:一、被告唐商公司、华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科布伦茨股份公司享有的“尤其用于门和/或家具产品的翼板上的埋式活页”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0108217.5);二、被告华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销毁制造涉案侵权产品的模具;三、被告唐商公司、华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科布伦茨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两被告生产、销售。法院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华奇公司实际生产、唐商公司销售。本案判决明确了这一观点,即经营者如果以生产商的名义对外销售或宣传侵权产品,则其还应作为生产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方面,考虑到被告华奇公司在第103届广交会上已有侵权行为,在遭原告投诉后仍未停止侵权,其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且其生产规模较大,故本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能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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