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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4-25                

关于印发《平阳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银发〔2010〕12号

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平阳县支行与平阳县科技局联合制定了《平阳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阳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平阳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我县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 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县注册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合法的专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若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六条  贷款人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不是合法的专利权人;
(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 ;
(三)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未解的;
(四)存在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应根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后确定,一般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40%,贷款人也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合适的比例。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且均不能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  借款人持专利证书和贷款人认可的由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向平阳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平阳县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
  第九条  借款人持平阳县科技局初审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向承贷的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表、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负责提供。县科技局应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办理合同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县科技局,出质人还应当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清贷款期内专利年费,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金融机构。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向出质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转的专利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十三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同时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主体、标的(专利权)等实质性内容需变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由处分的价款优先受偿。县科技局应积极协助配合专利权的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要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为贷款人提供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平阳县支行对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业绩突出的贷款人给予适当的贷款风险补助。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平阳县支行要负责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协调好经办贷款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贷款人开展专利权抵押贷款业务情况,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人民银行平阳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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