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主动应对入世面临的挑战,不断提高我县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县的专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专利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县科技局结合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和申报,制订相应的专利保护制度。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时应提供项目相关的专利评估资料,并作为项目申报和立项的主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各类成果鉴定时,对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应先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再予以鉴定;各级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之年,应拥有3件以上专利授权量,认定之后,每年还应新增3件以上的专利授权量。
二、开展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专利工作的主体。通过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培育,以点带面,推动全县企业专利工作进一步上台阶。每年认定一批专利基础较好的企业为县级专利试点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凡第一年达到试点企业标准的,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连续两年均达到考核标准的,即被认定为县级专利示范企业,翌年再奖励3万元,如第二年未达到试点标准,则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在县级示范企业中,选择一批较好企业推荐为国家、省、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并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三、对专利申请和授权实行补助。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受理和授权两次补助,补助标准为:发明专利受理后每件补助2000元,授权后每件再补助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补助500元,授权后每件再补助1500元。国外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授权后一次补助,标准为: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在授权专利奖励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少于50%,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凡本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2004年5月1日以后申请的专利,均可凭有效证件直接向县科技局办理补助手续。该项支出在县科技经费中列支。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2001年10月22日制订的《关于象山县授权专利的奖励实施意见》(象科委[2002]28号)同时废止。
五、本意见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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