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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6-1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专项资金,是指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和专利维权资助。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邮政编码)在本区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有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二)国外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其他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三)资助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按照专利权人地址,由所属镇(乡、街道、园区)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时,应当在所在镇(乡、街道、园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被确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后可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  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标准分别为:列入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按市级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50%的经费资助;对列入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资助25万元;列入国家级示范企业的,在试点企业资助的基础上,再资助10万元。

第七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近三年内拥有各类自主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实用新型及以上专利不少于1件)或拥有自主授权发明专利2件,企业产品年销售总额50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近三年授权专利汇总表(见附件);

(四)企业产品年销售总额500万元及以上佐证材料;

(五)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

(六)有关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七)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八)其他。

第九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每年3月份申报一次,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

第十条  认定(评审)工作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十二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讨论审核的专利示范企业名单,按要求提交上级审定、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项目文件下发。

 

第三章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单位利用自主专利技术从事产业化活动中,根据其产业化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是在申报前一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该专利技术产品从该项专利授权当月或次月起计,在12个月里连续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五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二)拥有自主独立专利权;

(三)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先通过“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申报受理后,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波市鄞州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见附件);

(五)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书;

(六)其他。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在该项专利授权当月或次月起计,满12个月时即可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十九条  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审核(评估)的项目,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资助方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讨论审核的项目资助方案,按要求提交上级审定、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项目资金文件下发。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专利维权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专利技术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该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单位;

(三)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

(四)专利维权已终结(判决),并胜诉;

(五)专利维权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达到10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按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给予30%资助,单项最高资助上限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维权资助申请表》

(二)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专利维权胜诉司法佐证材料;

(五)专利维权中所支出的费用清单;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资助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在该项专利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该项资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审核(评估)的申报,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资助方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二十九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的资助方案,按要求提交上级审定、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项目资助文件下发。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对于建立专利预警机制、专利数据库建设等的补助,按“一事一议”和绩效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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