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专项资金,是指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和专利维权资助。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邮政编码)在本区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有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二)国外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其他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三)资助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按照专利权人地址,由所属镇(乡、街道、园区)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时,应当在所在镇(乡、街道、园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被确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后可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 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标准分别为:列入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按市级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50%的经费资助;对列入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资助25万元;列入国家级示范企业的,在试点企业资助的基础上,再资助10万元。
第七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近三年内拥有各类自主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实用新型及以上专利不少于1件)或拥有自主授权发明专利2件,企业产品年销售总额50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近三年授权专利汇总表(见附件);
(四)企业产品年销售总额500万元及以上佐证材料;
(五)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
(六)有关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七)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八)其他。
第九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每年3月份申报一次,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
第十条 认定(评审)工作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十二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讨论审核的专利示范企业名单,按要求提交上级审定、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项目文件下发。
第三章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单位利用自主专利技术从事产业化活动中,根据其产业化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是在申报前一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该专利技术产品从该项专利授权当月或次月起计,在12个月里连续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五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二)拥有自主独立专利权;
(三)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先通过“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申报受理后,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波市鄞州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见附件);
(五)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书;
(六)其他。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在该项专利授权当月或次月起计,满12个月时即可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十九条 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审核(评估)的项目,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资助方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讨论审核的项目资助方案,按要求提交上级审定、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项目资金文件下发。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专利维权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专利技术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该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单位;
(三)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
(四)专利维权已终结(判决),并胜诉;
(五)专利维权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达到10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按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给予30%资助,单项最高资助上限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维权资助申请表》
(二)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专利维权胜诉司法佐证材料;
(五)专利维权中所支出的费用清单;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资助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在该项专利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该项资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审核(评估)的申报,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资助方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二十九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的资助方案,按要求提交上级审定、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项目资助文件下发。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对于建立专利预警机制、专利数据库建设等的补助,按“一事一议”和绩效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没有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