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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专利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0-6-1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发[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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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专利奖励办法

各有关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鼓励发明创造,加速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提高专利管理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三门县专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切块,设立专项专利奖励资金;
  (二)专项资金额度以每年40万元划拨,积余延伸至下一年,不足在下一年增拨;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中国专利申请、涉外专利申请的费用资助;
  (二)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奖励;
  (三)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
  (四)优秀专利工作者和优秀发明人的奖励;
  (五)专利宣传、培训、服务工作的资助。

  第三条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主管专利申请资助、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优秀专利工作者和优秀发明人奖励及专利宣传、培训、服务工作的资助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一)专项资金只用于三门县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专利发明人和住所在本县域内的个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项目其专利请求书落款地址必须是三门县辖区内;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奖励,包括引进、购买专利在三门县的实施。
  (二)为了鼓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及主要实施专利转化人员的积极性,专利实施单位应在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原则不低于30%,用于奖励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员及主要实施专利转化人员;引进、购买的专利进行实施的单位应根据主要实施转专利化人员的贡献大小,适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被有关国家专利局授权;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三门县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者,还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三门县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者,还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国内专利申请费资助为前资助方式,国外专利为后资助方式。

  第九条 资助额度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人民币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0元人民币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

  第十条 专利权人为法人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后,专利发明人持本办法第六、第七条所列文件到三门县知识产权办公室办理资助经费审核手续;专利权人属自然人的(非职务发明),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票据到三门县知识产权办公室办理资助经费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凡经资助的专利技术在转让时,须报三门县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奖励的对象是三门县内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专利授权且权属明确;
  (二)项目继续处于专利保护状态,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有效;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并对三门县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
  (四)项目已在三门县内实施,经济效益显著,产品投放市场前景广阔。

  第十四条 申请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门县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
  (三)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
  (四)资助申请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
  (五)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应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获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的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并由三门县科技局发给《三门县优秀专利项目证书》,补助资金通过拨付的方式下拨到申请补助单位。

  第十六条 经批准资助的项目属于高新技术的,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第十七条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专利意识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效益卓著;
  (二)拥有自主开发的专利产品5件以上在线生产,每年都有新研发的专利项目申报;
  (三)重视专利制度建设,单位里设有专利管理部门,专利档案有人员分管;
  (四)重视专利法规的宣传和专利知识的培训工作,每年都有专利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门县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
  (三)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及人员分工情况说明文书;
  (四)单位参与或举办专利活动情况说明;
  (五)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由三门县知识产权办公室对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后,再由三门县科技局会同有关专家评议审定,发放奖金和三门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证书及牌匾。

  第二十条 被评为三门县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金额度为5万元。

  第二十一条 进入国家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贴20万元;进入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五章 优秀专利工作者和优秀发明人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表彰在专利事业发展辛勤劳动的专利工作者,发扬务实、开拓、创新的敬业精神,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每年推荐评比一次对优秀专利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优秀专利工作者的条件为: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专利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二)热爱专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中具有献身精神;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开拓,不断进取,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提高,加快专利的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优秀专利工作者由三门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个人奖金5000元。
 
  第二十五条 优秀发明人的奖励是表彰在发明创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倡导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激发技术人员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优秀发明人的奖励条件是:
  (一)其发明的专利项目多项已经实施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其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准,在专业领域中获得好评;
  (三)其专利申请拥有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多人合作申请中是第一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 优秀发明人每年评奖一次,由推荐评议产生。优秀发明人由三门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第六章 专利宣传、培训及服务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在三门县内开展公益性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获得本项资助;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全国统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生,依本办法资助其报名费和部分培训费;考试合格并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 在三门县内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资助2万元鼓励其开展工作,以促进三门县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

  第三十一条 为使三门县知识产权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加快与国际水平接轨的步伐,本项资金每年设立一定的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外出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县内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参加各项知识产权展览会、经验交流会等,适当予以资助。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三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三门县知识产权办公室常年受理第三条规定的资助和奖励的申报工作;
  (二)在收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请求及相关资料后,三门县知识产权办公室按程序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发出审核通知书;
  (三)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凭通知书到受理机关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领取手续。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或奖励:
   1.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资助范围;
   2.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3.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第八章 守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机关必须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并对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在专利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三门县鼓励发明创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三门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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