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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0-6-1                

中共绍兴市委
 (意 见)
 
绍市委发〔2009〕49号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放到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

1、战略意义。高新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先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反映着一个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国际竞争力的水平。近些年来,我市积极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先进地区相比差距仍十分明显。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是调整和优化我市经济结构的关键,是培育产业新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全市上下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势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抢抓机遇、率先发展、开拓创新意识,按照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相结合、支撑发展与引领未来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开放带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的发展原则,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创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实现重点领域的跨越式、超常规发展,在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领域建成国内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为我市实现创新型城市的建设目标提供坚实的产业和技术支撑。

3、发展目标。到2012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1800亿元,比2008年增长1倍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0%左右;建立若干个专业化分工明确、布局相对集中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清洁能源和新材料2个千亿元级产业基地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30家以上;形成20只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国内市场领先的高新技术产品;规模以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10%以上,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800项以上;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20家,总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当年孵化各类高新技术成果和专利成果800项以上;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左右,其中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例达到75%以上。

4、发展重点。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坚持发挥优势与把握趋势相结合,着力构建“5+3”的产业体系,围绕提升现代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五大优势产业和拓展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新兴领域,集中财力、集中资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实现我市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重点鼓励半导体照明及平板显示材料与器件、太阳能光伏、风电设备及零部件、绿色纤维、高性能纤维、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材料、航空航天及汽车用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生物疫苗、康复技术等一批高新技术的研发、引进和产业化,努力培育新的产业优势。

二、完善和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5、整合现有财政政策,设立专项资金。2009年至2012年四年内全市各级财政累计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亿元,其中市本级安排8亿元,重点支持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主要用于高新技术研发补助、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领军型人才引进、科技合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等有关扶持奖励政策的兑现。市本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另行制订。

6、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在企业计税利润比上年增加的前提下,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对该产品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实行财政全额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台阶奖,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7、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扶持。设立市级高技术产业项目计划,每年选择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行业技术领先、资源节约、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与国家、省级高技术产业项目联合实施。凡列入市级以上的高技术产业项目,在报批(备案)和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性规费,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扶持。积极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凡列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地方财政给予适当比例的专项资金配套,综合考虑各项地方扶持政策的匹配额度原则为:国家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与省匹配额度相同;省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为省级资助标准的50%。对新建省级以上或属于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认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扶持,后三年给予超上年基数部分的50%的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对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对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增值税设备抵扣政策外,财政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对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有关政策优惠实行“一事一议”。

8、促进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享受该政策的企业,财政另给予每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20%以内的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安排一批市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专项,并给予补助研发经费(不包括生产设备)30%以内的扶持,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2万元、3000元、1000元,国外专利加倍资助。对企业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省、市专利示范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企业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且企业实缴税金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9、推进科技合作和成果转化。经批准设立并为市内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在绍兴设立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的,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可视规模和层次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其他院校科技合作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共性关键技术招投标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领域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科研机构的引进,有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三、着力改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撑条件

10、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布局,做大发展平台。依托“一带多园”,在全市范围内规划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园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推进,促进项目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效益提升,使园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撑点、制高点和孵化器。市区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规划建设占地3000亩以上的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园区。

11、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市区规划新建一个政府性投资为主的,融技术研发、科技企业孵化、留学生创业园、人才公寓等功能于一体的大规模、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孵化器,建设软件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凡符合孵化企业进驻条件的新引进或新注册的孵化企业,经认定,自进驻孵化器之日起,按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由财政给予房租补助。对在孵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由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在孵企业科技项目。从市级以上孵化器“毕业”的企业落户在当地的,两年内该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50%奖励给原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

12、强化支持创新的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扶持。市内金融机构每年新增工业贷款的30%以上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该目标列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完善《绍兴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展科技风险投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科技创业项目建设。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或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并实际用于市内生产经营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以内给予奖励。

13、大力拓展创新源头,集聚创新人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8〕85号),积极组织实施高新技术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力争5年内培育引进高新技术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100个以上。对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根据引进科研项目情况,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可给予100万元创业科研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用房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生活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并发给“市长绿卡”。对拥有专利技术、科技项目,来我市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进行投资合作、技术参股,且合作期限在五年以上,户籍、人事关系不转的市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在实施合作两年以后,对地方贡献较为明显的,经考核给予一次性8至12万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合作单位各负担50%。对贡献突出的高新技术领军人才,经相关评选程序,可授予“市长奖”;属外籍人士的,可授予“绍兴市荣誉市民”或“兰花友谊奖”。高新技术领军人才配偶、子女来绍就业、就学的给予优先安排。

14、加大科技和人才招商力度。转变招商观念,把科技和人才招商作为对外招商的突出重点,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和人才招商经费,用于开展境内外科技招商活动。对引进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领域的跨国公司、国内龙头企业及技术研发机构,经审核,可按实际引资额的200%计算考核引资额。

四、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

1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绍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书记、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考核督查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进一步强化发改、经贸、科技、财税、人事、招商、工商、环保、质检、统计等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政策统一、调控集中、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对每年度由发改、经贸、科技等部门负责实施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立项和财政资金补助进行联审,避免多部门设立同一(或相似)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作用。建立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绍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重点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项目评估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16、提升开发区(园区)发展水平。完善发展定位和考核机制,科学区分功能,整合研发资源,统筹项目布局,使各开发区(园区)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真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上,更好地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的主阵地作用。

17、优化管理服务。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加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考核份量。认真抓好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并把各部门落实政策的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企业申请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及项目审批手续,优先保证其项目用地,土地、规划部门优先予以办理有关土地、选址及相关审批手续。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高新技术成果采集、发布和推广制度,鼓励发展非营利性中介技术服务组织,为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技术等级、技术作价、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18、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加强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宣传,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改造优秀典型示范,培育创新文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

19、本意见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资助)。同一事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21、享受本意见奖励(资助)的企业,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全面准确,合理规范。凡出现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22、本意见中涉及市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政策条款停止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2 0 0 9 年 7 月 8 日

主题词:产业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  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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