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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专利秘密前员工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0-7-10                

  温州日报讯  出于金钱诱惑,违反保密协定,向他人披露原厂的专利技术,日前,曾在龙湾一工厂打工的余某被龙湾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

  余某今年30岁,江西九江人。在温州务工8年间,他一直担任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操作工、机器模具维修工。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余某喜好钻研,已熟练掌握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工艺技术。

  2006年7月,余某与他所在的龙湾区一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该厂产品属专利产品,在专利期限内,余某如果出厂,不能从事生产此专利产品,且不能泄露生产机密。

  有技术特长的余某不甘于当时的工资收入,在工友的介绍下,2007年9月,他私自离厂到湖南省邵东县肖某处,将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工艺技术及图纸泄露给肖某,为其制造出13台生产铁击头的冷墩机、冷冲模,并获利6万元。

  2007年11月,湖南肖某在不知该种铁击头已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况下,使用上述13台冷墩机、冷冲模生产出约6.12亿只铁击头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额达222万多元,利润为85.68万元。

  法院认为,余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并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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