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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及时高效保密审查
发布日期:2010-11-4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进行审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年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工作进展顺利,审查流程顺畅、周期短、效率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了这项工作,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绩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部长胡文辉告诉记者,一年以来,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除由于个别原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视为未提出或被暂时禁止,有99.83%的保密审查请求都通过了审查;从保密审查请求的提交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发出审查结论的平均周期约为两周左右。

  审查请求通过率高

  据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向外国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请求的案件量为2.9934万件,其中已审结案件有2.9709万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99.83%的请求作出了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决定;0.16%的请求因为形式问题或专利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视为未提出;此外,还有0.01%的请求因为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了保密请求的同时,又提出了向外国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请求,因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暂时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

  六成申请人首选同时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效的审批流程极大地缩短了申请人的等待时间,因此有60%专利申请人首选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他向记者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又提出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一般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就会发出同意或者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在提交中国专利申请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有90%左右的在收到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就获得了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据记者了解,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方式有3种,第一种是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同时提交保密审查请求或之后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第二种是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国际申请(PCT申请)时,被默认为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受理PCT申请后,也同时启动保密审查工作;第三种是专利申请人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以技术方案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单独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提交保密审查请求的申请人类型来看,不在中国申请专利,而单独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的请求人中,75%是外国企业。而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同时或者申请专利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中,93%以上是中国申请人,其中企业占请求总量的近92%,高校和个人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数量均比较少。

  审查平均周期短

  据了解,上述3种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方式,从保密审查请求的提交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发出审查结论的平均周期约为两周左右。其中,第一种方式中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同时提交保密审查请求的审查周期约为10天左右。胡文辉表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作出暂缓向外申请的保密审查意见的申请,经进一步审查作出“同意向外国申请”的保密审查决定的,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文日至最终作出保密审查决定的平均周期约为4周左右,大大短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对于“首次暂缓”的情形,其中有15%以上是因为申请人不了解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既提出了希望保密的请求,又提出了向外国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请求,因此被通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保密审查请求的审查依据是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而向外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请求的审查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相关审查流程也不一样。因此,如果专利申请人希望以最快的方式通过保密审查,那么最好不要同时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和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截至目前,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审批过程中,没有一件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审查是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而默认允许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出现。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审批过程中,既做到了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执行专利法,又兼顾到了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以快速、及时、高效地工作态度,最大限度地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便利的服务。(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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