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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0-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长沙高新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建立健全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实施意见》(长高新管发〔2006〕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三大战略取得的成效设立以下奖励:

  (一)专利实施奖;

  (二)自主品牌奖;

  (三)企业标准化奖。

  第二章 奖励项目的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专利实施奖: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在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在投产当年度,视其产业化规模和效益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四条 自主品牌奖: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湖南省着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奖:积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组织、转化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六条 上述奖项的奖励对象为工商、财税以及统计管理均在长沙高新区的企业。

  第三章 奖励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第七条 企业申报专利实施奖应具备的条件和奖励额度:

  应具备的条件:

  (一)所报项目系企业近5年新获得的发明专利;

  (二)该发明专利应在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发展,并产生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效益。

  奖励额度:

  (一)该发明引入主导产品投产当年,企业新增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二)该发明引入主导产品投产当年,企业新增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三)该发明引入主导产品投产当年,企业新增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企业申报自主品牌奖应具备的条件和奖励额度:所报项目系企业上年度新获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湖南省着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其中:

  (一)名牌产品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当年批准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湖南省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湖南省名牌产品;

  (二)驰名(着名)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年批准的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年公布的湖南省着名商标。

  奖励额度:

  (一)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二)新获湖南省着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企业申报标准化奖应具备的条件和奖励额度:

  (一)属于新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二)符合长沙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三)标准中采用了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研究成果;

  (四)企业系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单位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单位;

  (五)申请奖励的时间为标准正式发布之日起1年内。

  奖励额度:

  (一)参加标准化组织的奖励:

  1、对于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2、对于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3、对于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标准转化的奖励:

  1、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3、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材料的内容

  第十条 申报专利实施奖、自主品牌奖、企业标准化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沙高新区□专利实施奖□自主品牌奖□企业标准化奖申请表》(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五)除递交上述材料外,申报专利实施奖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及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关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投产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产年度缴税(国税、地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专利项目法律状态审查意见;

  申报自主品牌奖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及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关品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企业标准化奖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及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关标准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具备有关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五章 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查、公示及奖金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份,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产业发展局提出申请,由产业发展局对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由管委会分管产业工作的主任主持,产业发展局、统计局、财政分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局将初审意见提交管委会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意见在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告知有关企业和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在每年度高新区企业总结表彰大会后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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