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条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专利权人行使权利予以规制,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措施、程序、方式等各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将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授权到县级、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有本国自主专利的产品、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处罚权等都是其中的亮点。
本报记者邓新建
《广东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现在《条例》实施已满月了,陪伴着这部条例诞生每一步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古洁在2011年上班的第一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她指出,《条例》的制定是我国专利法制建设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迫切任务
袁古洁很有感触地对记者说,《条例》颁布和实施之时,正是广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重大挑战之时。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快速推进,使广东省经济、科技和对外贸易进入了广泛参与国际竞争的历史新阶段。积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经成为当前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迫切的任务。《条例》的出台,肩负着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光荣使命,也将为广东省经济社会运行安全提供又一重要保障。
199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开创了全国专利地方立法先河,为广东省专利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专利事业的推进,原有的保护条例已不能满足广东省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前后历时5年,一部涵盖专利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等内容的新的《广东省专利条例》正式出台。袁古洁指出,《条例》的颁布,在14年后再一次开创我国地方专利立法之先河:《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在篇章结构和内容编排上完整规范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地方性法规,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专利权人行使权利予以规制,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措施、程序、方式等各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多策并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袁古洁告诉记者,《广东省专利条例》的篇幅和内容比1996年颁布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有了大幅度的扩充和增加,《条例》是对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予以总结提升。
首先,《条例》明确了专利行政管理的原则和体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袁古洁表示,广东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成为专利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的中坚力量,将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授权到县级,将促使这一力量最终成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条例》规定了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的激励措施。例如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例如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条例》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本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从资金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进一步配套、完善了专利创造的激励机制。
同时,《条例》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专利行政保护措施作了补充、细化。
此外,《条例》还对促进专利应用的具体做法、社会化的专利公共服务事项、对专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如: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对侵犯专利权行为(间接侵权和重复侵权)的行政处罚权,该规定对专利违法侵权行为中的反复侵权、间接侵权、群体侵权等现象,将形成威慑作用,进一步加强了专利行政执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将专利代理机构审核权限下放并对行业监督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条例》规定将代理机构的审核权限下放到地市一级,并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对非法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全省专利代理市场秩序,保障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查机制,《条例》规定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对涉及专利的重大经济活动实现专利审查。重大经济活动包括: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的制度;涉及国家利益并拥有重要专利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
本报广州1月4日电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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