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7日电:审议通过后的《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规定,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
政府采购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购买含有自主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的产品。(记者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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