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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4月1日施行 专利发明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发布日期:2011-1-27                

  简要内容:天津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的规模与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7日电:昨天(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本条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11月17日发布的《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的规模与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专利行政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记者 任悦 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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