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近年来频频卷入美国337调查中,仅2010年,在美国总共发起的56起337调查中,涉及中国企业的就达到19起,占比33.9%,中国也由此成为其企业被提起调查最多的国家。这是记者在今天(5月23日)召开的涉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案高级研讨会上获悉的。 “我们注意到,有些权利人将337调查作为一种竞争策略,以此打击竞争对手,或试图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额诉讼费用来拖垮对方对手。中国企业受到应诉时限、资金等方面的限制,其正当权益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我们需要好好总结应对337调查案的经验,同时也希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能严格立案标准。”出席会议的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局长刘丹阳说。
“国内企业”门槛低 中国企业被诉几率大
在过去的十年间, ITC受理的美国337调查案数量迅速增长,2010年更是大幅攀升。2010年ITC受理的337调查案共56件,大约是2009年的2倍,是ITC历史上受理最多的一年。
其中,尤以由NPE(不实际进行生产仅依赖于实施许可获利的公司,Non-practicing Entity)发起的美国337调查案数量增长速度最快。有专家认为,这与美国337调查程序设定的“国内企业”门槛过低有关。1988年美国《贸易和竞争综合法》允许“对许可有相当数量的投资”作为“国内产业”的一种形式。而同轴电缆接头美国337案中,法官的认定则更进一步:与许可有关的诉讼行为也可构成国内产业的证据。
“这令我们产生两个担忧:一是以诉讼为生的NPE发起美国337调查案的数量会呈增长趋势;二是与‘许可’有关的其他行为也可能作为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证据。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拥有美国专利的公司或个人,可以提起美国337调查。对于现阶段基本处于被申请人位置的中国企业而言,被诉概率显然会由此增加。”为中国企业代理过多起美国337调查案的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冉瑞雪律师说。
15年109起案件 应对范本呈多样化
中国企业首次遭遇337调查在1986年。到2010年时,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例就达到了109起。其间,后五年的案例总数(56起)就超过了前20年的总和(53起)。
2001年,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只有1起。到2010年,这个数字刷新为19起。“就涉及中国企业的美国337调查占全球调查总量的比例来说,中国企业一直保持较高比例,大约维持在1/4至1/3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冉瑞雪律师对过去十年间的中国涉案美国337调查做了详细统计并得出这一结论。
在被调查的产品中,最多的是机电产品,过去十年间基本维持在2/3左右,2010年机电产品的涉案比例高达95%,这些产品包括动态随机储存半导体、墨盒、显示器、芯片、汽车产品、可调节高度的床、接地故障断路器、硒鼓、自动媒体库设备和手提包等。案由则多为专利侵权,以2010年为例,涉及专利侵权的占到总数19起中的18起。
“面对337调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积极应诉,胜诉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冉瑞雪说。
2010年,中国企业在337调查案中获得了不俗的战绩。38家被诉至ITC的中国企业中,有30家选择了应诉。联想集团、北京索爱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三星闪存芯片案(337-TA-664)中获胜,包括中国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在内的7家中国企业在双道锁案(337-TA-689)中胜诉,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桶装焊丝(337-TA-686)中成功迫使申请人撤诉,等等。
这些案例为中国企业带来了宝贵经验。例如,桶装焊丝案启示中国企业要“直面调查,积极应诉,不轻言放弃”;双道锁案则另辟蹊径,以简易程序迅速从337调查案中抽身而出,节省大笔诉讼费用;可调节高度的床案顺利和解,为中国的OEM厂商作为国际贸易链条中的生产加工者,有效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寻求相关协会或机构的支持等,也提供了借鉴意义。
中国企业也可以“反客为主”
“对于技术不断成熟的中国大陆企业来说,美国337调查也可以作为其竞争的利器。”冉瑞雪说。
近年来,向ITC发起美国337调查已经成为很多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从商业角度遏制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仅2010年这一年,全球多个高科技巨头之间的角力都在美国337调查领域中先后发生。三星和夏普、飞斯卡尔和松下、LG和索尼都相互提起了美国337调查;苹果、摩托罗拉、诺基亚和台湾宏达电子这四家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生产商之间,也利用ITC这一平台提起了共6起美国337调查。
“到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在美国337调查案中从未做过原告, 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企业也必然是以被告居多。”麦克安德鲁斯律师事务所的马宇峰说。但在冉瑞雪看来,中国企业“反客为主”, 利用美国337调查机制来遏制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国际竞争对手,使完全可能的。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也曾饱受337调查之苦,但如今它们已经开始‘先发制人’。”冉瑞雪认为,这些企业在体会到337调查的威力后,痛定思痛,奋起直追,重视知识产权在产品出口中的重要性,在经历了长期的技术积累后,这些企业在某些技术上已经可以与美国企业相抗衡。
此外,全球生产模式的变化以及ITC在处理美国337调查案件的专业性也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条件。“尽管美国337调查制度最初目标是保护美国境内的生产型企业,但随着近年来美国的制造业纷纷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很多产品在美国境外制造完成之后进口到美国市场,这使得很多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也可以作为美国337调查的被申请人。尤其是随着美国337调查制度中‘国内企业’的认定标准不断降低且更加灵活,企业既可以采取传统在美国设立工厂和雇佣当地人员的方式,从而切实享受‘美国国内产业’的待遇,还可以通过更为简单明了的投资研发或许可的方式满足有关要求。”冉瑞雪说。(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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