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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细则修改介绍(2011.4更新)
发布日期:2011-11-23                

2010年9月, 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会第41 次会议通过了新的PCT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改,并将于2011 年7 月1 日起生效,由于该修改涉及到我局作为国际单位的审查程序,并且也涉及到申请人在PCT国际初审及进入国家阶段的部分程序,因此在这里我们就修改情况作简单介绍。

本次细则修改主要变化体现在细则第49.5条,细则第53.9条以及细则第70.16条。

为适应2009年7月1日起生效的细则修改中,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全套替换要求,细则第49.5条(a)(ii)增加规定,申请人在为条约22条的目的提交译文的,如果权利要求已经根据条约第19 条进行过修改,则既应包括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也应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以根据本细则46.5(a)规定提交的、替换全部原始权利要求的完整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形式提交)。因此,申请人在进入PCT程序的国家阶段时,如果在国际阶段提出过19条修改,则应当提交一套能完整替换权利要求书的译文。修改后的本细则49.5 适用于申请人于2011 年7 月1 日当天或之后进行条约第22 条或第39 条所述行为的国际申请,和在2009 年7 月1 日当天或之后提交根据条约第19 条或34 条修改的国际申请。

为适应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细则修改中,对涉及权利要求修改的信函的新增要求,本次细则修改当中,细则53.9条也进行了适应性修改。按照新的细则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若请求考虑19条修改,除提交修改副本,还应提交19条修改的信函副本,该信函应当满足细则46.5(b)的要求,除了指出修改所造成的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不同之处,还应当指明修改的原始基础。本条适用于2011 年7 月1 日当天或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

细则第70.16条,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附件,在本次修改中变动较大。从2011年7月1日起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审查员完成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附件当中,除了34条修改,19条修改的替换页,还要包含上述修改的信函,此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许可的明显错误更正的替换页及其信函,不论是否在报告中被考虑的,都应当作为报告的附件。同时,被取代或撤销的替换页及相关信函也应当作为报告的附件,这不仅包括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超范围的情况,还新增了由于未指明修改或者撤销在原始申请中的基础而使得修改或撤销被视为未提出,审查员应在报告中注明,并也要将有被取代或者撤销的替换页及信函作为报告附件。

总的来说,本次细则修改适应了此前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形式要求的规定,申请人对此应加以重视,不仅在首次提交权利要求修改时要遵守其形式要求,后续行为中,如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时,或者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如果希望审查员考虑之前的修改,则均应相应提交有关修改的副本和信函,或者其译文。对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员来讲,从2011年7月1日起,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附件要增加19条,34条修改的信函,明显错误更正的替换页和信函(无论报告中考虑与否),不被考虑的上述修改中,增加了因未指明修改基础而使修改被视为未提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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