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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明法案》获众议院通过
发布日期:2011-11-23                

  据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报道,美国众议院于美国当地时间6月23日以304票赞成、117票反对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备受争议的《美国发明法案》(众议院版,法案号HR-1249)。这是继参议院于当地时间2011年3月8日以95票对5票通过《美国发明法案》(参议院版,法案号S.23)后,美国专利制度改革进程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参众两院将于7月4日对两个版本的《美国发明法案》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和,随后提交美国政府审议。鉴于奥巴马政府已公开声明支持该法案,因此,业界人士认为《美国发明法案》的通过,将是美国自1952年实施《美国专利法》以来对专利制度进行的最全面的一次改革。

  参众两院审议通过的《美国发明法案》涉及多项争议已久的修订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

  放弃沿用200多年的“发明优先”原则,采用“申请优先”制度,先申请者获得专利权。该制度的改变意味着《美国专利法》核心基础的重大变革,法规中有关非显而易见性和新颖性的可专利性条件以及在先发明的判断标准都将发生颠覆性变动。目前世界上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其他国家/地区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美国专利商标局自行设立专利收费体系

  允许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自行设立收费体系,所收费用不必上缴国库,但应转交国会拨款小组负责的托管基金管理。奥巴马政府对此表示支持,但表示相关立法应确保所收费用能够全力支持国家专利和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转。

  有效申请提交日和现有技术范围

  随着“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02和103条有关专利性条件的相关内容亦将予以修订,如何确定申请人的“有效申请提交日”以及现有技术成为关注焦点。此外,在申请优先的前提下,潜在现有技术的范围将会扩大,专利申请获保护的难度随之增加。根据修订后的第102条(a)(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该项发明已取得专利权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发明已为他人所知、使用或销售的,无权取得专利权。

  授权后异议

  此举可让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专利无效,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大幅降低第三方的诉讼费用。但相关人士认为,此规定有可能对专利有效性带来不确定性、滋长滥用专利行为、挫伤发明人公开专利的积极性并增加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工作量。此外,由于授权后异议的费用高于现行的再审程序,多数小型企业、大学院校和发明人有可能因无力承担而放弃专利申请。(任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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