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积极参与开发、制定国际标准。例如,大唐通讯、中国移动、华为、中兴等中国企业参与制定了TD-LTE 4G移动通讯国际标准,以增强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工业或技术标准包括由标准开发或制定组织采纳的正式标准,以及由习惯、市场、行业采纳的事实或非正式标准。一个标准可以纳入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如果实施一个标准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一个专利,或没有一个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则该专利是标准核心专利。标准核心专利持有人也许会滥用其市场力,如拒绝许可其专利或要求不合理地高额专利费,从而阻碍一个标准的实施。
为了减少或避免标准核心专利持有人滥用其市场力,大多数标准开发或制定组织会要求标准制定参与方披露其标准核心专利及专利申请,并要求参与方许诺以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对其标准核心专利进行许可。专利池是向第三方许可、收集和分发一个或多个标准核心专利的许可费的经济、有效的方式。中国一些企业已经通过组建行业联盟,或正在考虑自己或联合其他企业,建立和管理涉及本行业标准的专利池。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在美国执行标准核心专利的最新趋势,以供中国企业在建立和管理涉及标准的专利池的过程中参考、借鉴。
在2012年微软诉摩托罗拉一案中(696 F.3d 872),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第一,与标准制定过程的每个实体必须承诺在合理和非歧视(RAND)条款下对其拥有的任何对所采用标准来说不可或缺的专利(即标准核心专利)提供许可;第二,予许可的承诺是专利权人和行业标准设定组织之间的合约。用标准的每一实体均为该合约的第三方受益人。
在本案中,涉及的标准是由国际通讯联合会制定的H.264视频编码标准,以及由IEEE制定的802.11无线局域网标准。摩托罗拉拥有WiFi标准的关键专利,并对标准设定组织承诺在合理和非歧视(RAND)条款下对其拥有的任何对所采用标准来说不可或缺的专利提供许可。
摩托罗拉向微软、苹果和其他制造商提供这些标准的关键专利的许可,其报价为每台终端产品销售额的2.25%,而不是相关部件软件的销售额。报价同时基于被许可方同意将其标准关键专利许可给摩托罗拉。
微软和苹果起诉摩托罗拉,因为摩托罗拉违反了其和标准设定组织之间的合同,其报价不符合RAND条款,特别是专利许可费是基于终端产品的销售额,而不限于采用标准的部件。
反诉微软和苹果专利侵权,并要求法院签发禁止令,禁止微软和苹果销售侵权产品,摩托罗拉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微软和苹果专利侵权提起诉讼。
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专利权人必须根据RAND条款授予许可。但是潜在的被许可方没有义务接受许可或谈判。潜在的被许可方拒绝谈判并不能解除专利权人授予RAND许可的义务。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只要初始报价是在诚信基础上得出的,就没有违反其与标准设定组织之间的合同。只有在最初报价显然是不合理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才算是违反合同。法院可以判决最初的报价是否合理之前,它必须确定什么是RAND条款。法院不会创建合约,它只是确定RAND条款的平台。
同时,由于专利权人必须根据RAND条款授予许可,因此禁止令不可以作为其补救措施,即使在潜在被许可人拒绝谈判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另外,由于仅能颁布排除令/禁止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并不是适于执行标准核心专利的平台。
司法部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也于2013年1月8日发出联合声明,认为排除令/禁止令对于执行标准核心专利是不适当的救济,除非出现以下情形:一是被许可方拒绝支付商定的专利许可费;二是侵权人不合理地拒绝就RAND许可展开谈判或提出显然不合理的反要约;三是侵权人不受能够判定赔偿损失的法院的管辖。
最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延迟了对三星诉苹果标准核心专利侵权的判定,希望有更多的时间来决定执行标准核心专利所涉及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们可喜地看到中国公司包括大唐通讯、中国移动、华为和中兴在TD-LTE 4G技术领域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在标准核心专利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一些中国公司也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自己的标准和与标准相关的专利池。美国就执行标准核心专利的这些最新进展值得将要走出国门到美国市场角逐的中国公司关注,同时也可作为中国司法界在这一前沿领域实践的借鉴。(知识产权报 作者 王宁玲 朱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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