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专利权的弱化和全球化的稳健推进,欧洲在专利交易中的地位逐渐攀升,成为专利交易的下个主场。英国退出欧盟的决定导致版权、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为年底即将推行的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的实施增添了不确定性。
为此,来自英国专利律师协会的冉寒冬在2016年中国专利信息年会(PIAC)上提醒企业,在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运营方式的时候,要考虑自己的实体组织模式、商业目的,同时还要考虑将来面临的风险。
冉寒冬于2010年取得英国和欧洲专利代理人资格,主要负责处理通信、计算机硬件、软件及电子领域内的专利申请、异议、复审、侵权分析及建议等工作,曾在多个中英两国科技企业跨国协作项目中担任法律顾问。
对于知识产权运营,冉寒冬介绍了几种常见的方式:一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直接实施。二是转让。一般来说,转让是所有权的转移、授权的变化。转让也包含几种不同的方式,如纯粹的知识产权转让、专利转让、商标转让,或者是其他权利的转让;另外,知识产权转让往往还会随一些实质的产品或者是其他的财产共同转让。在企业的并购中,被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可能随同整个公司的其他财产一同转让。三是特许经营。它被认为是特殊形式的许可,但特许经营与许可又有些差别。特许经营所涉及的许可标的可能不仅限于常见类型的知识产权,不仅限于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是技术机密等许可,在特许经营中可以涉及一些企业运营管理的方式,例如,麦当劳门店的布局、内部的装修、客户订餐的模式在世界各地基本一致。假设中国的全聚德烤鸭店到欧洲或其他地区做特许经营,其烹饪的方式、原料来源、销售方式和服务模式,包括在烤鸭上放置标着第几号烤鸭的卡片,这些方式和特色就算到了欧洲也不会变,都属于其特许经营的范围。四是合资。合资的特点在于合资的参与方因各种原因或者自己的商业目的,又或是组织形式的原因,不适合直接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此时,双方或多方可以成立一个新的实体,由新的实体把所承载的知识产权进行产业化。五是衍生公司。比较常见的应用领域是科研院校,因为科研院校本身不适合参与商业活动,而是通过衍生的小公司将其知识产权的成果产业化。
那么,如何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运营方式呢?对此,冉寒冬也提出了建议。他认为,相关企业、权利人,或者是权利人的合作方可能会有多种考虑,例如自己实体的组织模式、商业目的,同时还要考虑将来面临的风险,此风险很大程度上会与自己选择的方式相关,甚至是由自己选择的方式决定的。若想许可一家公司去使用自己的商标或专利技术,这家公司是否具备将正当使用商标、生产出足够高质量产品的能力、有没有足够的市场运作能力将公司的技术推广出去,这些问题都需全面考虑。
同时,冉寒冬也提出了一些知识产权运营中主要的注意事项。例如在知识产权所有人直接实施这一方式中,针对不同的实施和运营方式,需要考虑的因素既相同,也不同。如果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直接去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首先要确定是否能够获得适当的权利,在准备获得权利之前需要有保密措施,以保证信息不提前泄露,反之则不能获得相应的专利权。在更早的产品技术研发阶段,企业可能需要了解市场以及市场现有技术的情况。当企业准备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时,需要考虑实施过程中是否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对此,自由使用权的分析是必要的。在某些特定的知识产权确权时,需要用相关的技术、设计产生过程中的依据作为证据,以此证明权利的所有权。对专利技术而言,内部文档往往是可以作为一个专利申请准备的基础。
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时,可能需要借助其他的法律或者商业规则、习惯等作为解决的依据。另外,欧洲有其特许经营的道德规范,在欧洲开展特许经营时,被许可方和许可方都必须遵照此规范进行操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达成协议之前,需要做可行性研究,如作为被许可方,必须了解接受许可之后,其经营模式是否能够被国内外市场接受;作为特许经营的许可方,为了拓宽市场则需要做各种推广,考虑相关市场、国家的文化类型和经济状况,并制定策略。
采取合资的方式时,在不同的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协议签署前应该考虑获取知识产权保护,合资的谈判过程必然会涉及技术信息的转移,因此,签订保密协议尤显重要;合资也会涉及各种模式,两方或者多方可以成立合作公司,也可以按照项目的方式展开。在合资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竞争法,市场玩家的减少将影响消费者权利,欧盟国家可能会成为违反竞争法的调查对象。在协议签署过程中,合资的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时,可能衍生出新的知识产权,此时需要明确权利的归属。在合作实施、终止时,则需要规定不同层次的信息访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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