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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落实新政加快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步伐
发布日期:2017/4/1                

  为积极落实《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壮大创新创业主体力量,日前,宁波市研究出台《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鼓励并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科研成果在甬创办企业,或入驻企业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等相关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可延伸至6年,期限内,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予以保留,并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的感召下,近年来,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意愿不断增强,但考虑到科研工作需要和社会保障关系的存续问题,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之间常常陷入“放”与“不放”、“走”与“不走”的两难境地。
   为此,宁波市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意见精神,在2013年出台的《关于允许高层次科技人才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到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政策惠及对象,基本覆盖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消除创业的后顾之忧,让科技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
   新政策规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如果有需要可续签一次,两次离岗期限累计可达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政策规定,离岗人员在期限内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原则上由离岗人员所到企业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
   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离岗人员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事业单位。对于离岗期满后,不要求返回的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其办理好相关的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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