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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智能防盗”手机被诉侵权一审胜 |
发布日期:2009-3-9 |
海尔信鸽3100手机(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因具有“智能防盗”功能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也正是这一防盗功能使其惹上了专利侵权官司。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审结了安徽专利权人解文武诉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解文武的诉讼请求。 原告解文武是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4年5月,解文武在市场上发现了海尔信鸽3100手机(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具有“智能防盗”功能。解文武经过实际操作,认为该功能不仅是对自己发明专利的仿制,而且在功能实现上存在难以防盗报失的技术障碍。解文武在多次与生产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联系未果后,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尔信鸽手机的“智能防盗”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判令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具有“智能防盗”功能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解文武在其专利审批阶段,为获取专利,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对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排除在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中院曾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的海尔彩智星Z3100智能防盗方法进行勘验,结果表明被控侵权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与解文武的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及隐形拨号与显形拨号的本质区别。即解文武的专利在检测数据或电话号码不一致时,则正常使用同时按照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而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插入非法用户卡后,则不能正常使用,并且在预定的时间内,显形拨号。解文武认为,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是对其发明专利的变劣,故应认定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中的智能防盗方法与其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应适用等同原则。而海尔通信公司认为,由于解文武在专利审批阶段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在侵权诉讼中,应禁止反悔。 一中院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根据解文武在专利审批阶段的书面陈述,解文武系在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的情形下才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侵权诉讼中,解文武的主张是对其在专利审批阶段陈述的反悔,法庭不应允许。因此,由于解文武主张的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着本质区别,被控侵权产品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并未落入解文武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海尔通信公司制造、销售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大中电器公司销售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行为未侵犯解文武享有的发明专利权。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解文武诉讼请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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