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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专利奖励办法 |
发布日期:2009-3-9 |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一)第一申请人为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明确。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 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 当年国外专利申请已被国外法定专利审查机构授权; (四) 当年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五) 当年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受理或授权的时间以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获得奖励 (一)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特征、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 (二) 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专利,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发明专利; (三) 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五条 奖励额度 (一) 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1000元; (二) 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 (三) 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 (四) 已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 (五) 已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600元。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玉溪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 已授权的国内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已授权的国外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在首次提出奖励申请的申报材料中,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奖励申请; (二)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 市知识产权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 第八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市、县区知识产权局对受奖项目的跟踪问效。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对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限期纠正、撤销奖励、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 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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