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或本协会)所主办的“深圳国际家具展览会”与国际接轨,并在尊重他人专利权的良好环境中大力推动和鼓励原创设计,促进展览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深圳国际家具展览会保护专利权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的制定旨在提醒参展商遵守我国专利权法律和法规,同时尽快澄清无理投诉以保障自身权益。在本协会组织的展览会上,所有涉及专利权纠纷的投拆将由驻场律师、市专利局工作人员和本协会工作人员协助解决。
本规则适用于本协会在深圳市主办或承办的所有展览。
第一章 参展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参展商必须保证展品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他人专利权利,包括已注册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条 所有参展商,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投拆侵权者,必须同意遵守本规则,包括其中所列的处理投诉程序和侵权处罚。如果参展商违反本规则所列条款,本协会有权 禁止其参加本协会以后举办的所有展览会。
第三条 如果投拆人按照本规则向本协会提出投诉,并要求本协会对被投拆的参展商采取行动,投拆人必须同意免除本协会及本协会代理人的所有责任,同时,还必须同意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开支和索赔。被投拆的参展商应当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投拆侵权事件对本协会及本协会代理人采取法律行动、索赔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二章 处理投诉程序
第四条 如果投拆人欲提出有关侵犯投拆人专利权的投诉,请向本协会驻场办事处报告,本协会工作人员以及驻场律师将会处理有关投诉。
第五条 如果参展商在自己展位上被人投拆侵权,应要求对方向本协会驻场办事处提出投诉。
第六条 本规则所附《投诉必须提交的证据与文件》以及驻场律师,均会阐明提出侵权投诉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证据。
第七条 如果驻场律师认为投诉证据充足,本协会工作人员会陪同投诉人前往涉嫌侵权的参展商展位。
第八条 本协会作为主办机构,有权及有法律责任即时将涉嫌侵权展品或任何物品拍照,并将照片留底备查。
第九条 除非被投诉的参展商能证明其拥有涉嫌侵权产品或物品的销售或展出权,而驻场律师亦认为其证据充足,否则会被要求立即收回有关产品或更换产品,同时须签字作出承诺。
第十条 如果本协会获悉有参展商因涉嫌侵犯专利权而被有关政府部门或法庭调查,本协会将要求该参展商收回涉嫌产品或物品。
第十一条 如果有关参展商无理拒绝合作,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本协会有权禁止其参加本协会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第十二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和驻场律师会定期到认为涉嫌侵权的展位视察,以确保有关参展商不再展示或经营所涉产品或物品。如果发现参展商违反承诺,本协会有权即时取消其参展资格,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参展费,并禁止其参加本协会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第三章 侵权处罚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有权就下列其中一种情况,决定是否禁止参展商参加本协会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一)在本协会受理的侵权投诉中,涉嫌侵权的参展商拒绝让本协会工作人员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或物品拍照,或拒绝应本协会要求签署本协会提供的承诺书;
(二)参展商应本协会要求签署承诺书并同意本协会工作人员将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拍照,但拒绝收回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及其后被法庭裁定侵权;
(三)参展商收回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并签字承诺在展览会举行期间不再展示或经营所涉产品,但其后被发现违反承诺。在此情况下,本协会有权即时取消有关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同时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参展费;
(四)参展商在连续两届展览会中,被超过一名投诉人作出四宗涉及不同专利权的投诉,或被同一名投诉人投诉最少有四项不同产品或物品侵权,而投诉均获受理;除非有关参展商能证明其拥有涉嫌侵权产品或物品的销售或展出权,而驻场律师亦认为证据充足,则另当别论。
第十四条 本规则及本规则所附《投诉必须提交的证据与文件》,将构成每届“深圳国际家具展览”的招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任何参展商,只要报名参加本协会主办的“深圳国际家具展览会”,并交纳参展费,即被视为其同意接受本规则的条款的约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自二○○四年五月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以前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中,有与本规则不符之处,以本规则的条款为准。
本规则附件《投诉必须提交的证据与文件》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使用专利权的个人或团体;
(二)被投诉者是当届展览会的参展商;
(三)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证书原件或有效许可使用专利权文件之原件;
(四)代理人投诉的,须出示有效授权委托书;
(五)投诉者应当填写投诉书,并提供所有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后复印件存档。
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
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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