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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专利恶意诉讼
发布日期:2009-3-9                

专利之所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是因为不少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是发明者辛勤汗水和独有智慧凝聚而成,它们很可能成为创新之源,保护专利某种意义上就是保护创新,发展生产力。但专利又是把双刃剑,如果授予不当,使公知的毫无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东西登堂入室,让本应被法律摒弃之物披上法律的外衣。更可怕的是,如果这种“专利”的持有人借此发威,打压同行,垄断市场,则完全背离了专利保护制度的初衷,反而成为阻碍创新,破坏生产的邪恶之力。

  法院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常遇到类似问题专利。纵观此类问题的出现,缘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模式。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所谓的初步审查实际上就相当于登记制,即只要形式上符合专利法有关条款的要求,专利局不对其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即可授权。故专利权人利用了我国专利授权制度的这一漏洞,而获得合法授权,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当扩大,因而直接侵害了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将妨碍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与设立专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但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不仅是我国,而且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一方式在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的同时,必然带来良莠不齐的情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对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又无权理涉。正因为专利授权制度的这一漏洞,使问题专利得以生存,并损害公众利益。面对如此境况,笔者认为,法院若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此类问题专利(涉案专利权有问题)应及时以发函形式通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与之建立信息互通渠道,以启动专利复查程序,加大无效宣告的审查力度,及时剔除问题专利,净化专利环境,推动技术的创新,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建议,借专利法修改之际建立此类互通机制,以完善专利制度。(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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