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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专利侵权案不能轻率用'多余指定原则' |
发布日期:2009-3-9 |
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许多案件国内外广泛关注。2月19日上午开幕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要求,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 曹建明说,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我国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以及侵权对比判定原则和方法。要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要科学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
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不能轻率地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认定等同特征,必须在“三个基本相同”的客观判断基础上,同时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进行显而易见性的主观判断。可以适当考虑专利的创造性程度高低适度从宽或者从窄解释权利要求。要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酌情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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