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澳大利亚自1903年建立专利制度以来,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澳大利亚现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联邦法律有《1990年专利法》、《199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2003年外观设计法》、《2004年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1995年商标法》、《1995年商标法实施细则》、《1994年植物新品种法》、《1994年植物新品种法实施细则》。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成立于1904年2月13日,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的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其工作直接向第一副部长汇报。该局主要职能包括①管理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②其它领域的立法:如1987年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法案;③宣传知识产权;④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⑤国际交流:发展知识产权体系,开展地区合作;⑥制定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和规章;⑦管理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各州都有相应的专利管理机构,它们之间相互联网,实行在线管理,形成澳大利亚专利管理的网络体系。专利管理机构不仅受理专利申请,而且也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包括提供有关专利体系、申请及审批流程等有价值的信息。专利管理机构向社会承诺,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所有服务已实现在线,其数据库定期得到更新,新的服务内容也及时上网。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定期在各州(区)组织有关专利培训,出版专利公报、程序手册等,同时也制作成光盘。为方便专利申请,用户可通过多种途径提交申请:①向州专利管理机构提交申请;②将申请书寄至知识产权局;③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④通过知识产权局的网址( www.ipaustralia.gov.au)在线申请。除了专利申请人自己检索外,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也提供检索服务。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管理理念是:“为澳大利亚人民创造一个高效、畅通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体系,促进革新、投资和国际竞争”。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
1.人员构成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设局长1人,现共有830名员工,其中包括200名专利审查员(计划增加到250人)、130名商标审查员、6名外观设计审查员和6名植物新品种审查员,另外在7个地方局中还有大概30名员工。
2.组织机构
澳局下设7个部门,分别是:
1)业务发展与战略部
该部的主要职能是与行政委员会以及其它部门紧密联系,保持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战略发展高度,其主要工作包括:制定知识产权的战略和政策,制定业务增长的战略以及发展与客户和利益共享者的关系;策划和宣传营销项目和公共教育项目;推进企业管理模式的发展与实施;管理审计和评估;监督并报告相关工作。该部也承担本局的立法和议会赋予的相应责任,为行政委员会和上级部门提供文秘和支持服务。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协助专利审查部长、商标和外观设计审查部长保持知识产权立法与认识的一致,保持新业务开发与其增长的一致。
该部门下设8个处室:战略指导处;研究与立项处;立法与政策处;业务指导与国际合作处;客户战略处;计划、报告与秘书处;审计与评估处;国家徽标处。
2)专利审查部
主要负责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审理专利复审与无效案件。部长对整个审查程序的质量、效率和有效性负责。下设四个副部长,两个副部长分别负责各领域的审查工作,一个副部长负责复审与无效,还有一个副部长负责业务发展和质量管理。每个领域的专利审查员又分为巡视审查员、高级审查员(3-4名)和审查员(10-15名)。
该部门下设5个处室:专利审查A处;专利审查B处;异议、听证与立法处;业务发展与质量管理处;植物新品种处。
3)商标与外观设计审查部
主要负责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审查与注册,并审理其复审与无效案件。
该部门下设5个处室:商标A处;商标B处;商标听证与立法处;业务支持与技能发展处;外观设计处。
4)信息管理部
主要负责信息管理和IT事务,信息管理政策、战略和技术运作方案、IT政策、IT标准和方法的策划与实施,跟踪国际国内IT的发展,确定信息管理、IT工作的义务和标准的改变,为澳局的业务发展提供咨询、IT解决方案、基础设施和通信等支持。部门负责人称为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CIO)。
该部门下设6个处室:企业方案解决处;技术服务处;系统服务处;项目管理处;业务规划处;信息管理与IT安全处。
5)人力资源管理部`
主要负责人力资源战略和政策的策划与实施,为管理层提供支持服务,培训项目(包括领导者培训项目)的策划与实施,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管理,员工招聘与薪酬福利。
该部门下设5个处室:战略处;劳资处;招聘处;岗位政策与实习处;培训处。
6)客户服务部
主要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流程管理(包括受理申请和反馈审理结果),客户服务的协调管理(包括客户服务的网络管理),以及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
该部门下设3个处室:客户服务网络处;知识产权管理处;流程管理处。
7)财务管理部
主要负责财务管理战略的策划与实施,为局年度报告和行政委员会的财务业绩报告提供财务报表,协调主管领导的财务指示和财务授权等。部门负责人称为首席财务官(Chief Finance Officer, CFO)。
该部门下设2个处室:财务决策支持处和财务运作处。
三、经营管理及财政收支情况
在1992年以前,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财政支出主要由政府负责,而收入则上缴国家财政。自1992至1993财政年度开始,转而采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法,即不再需要澳国政府的财政拨款。该局的基本政策是,人员的增加低于收入增加的速度与比率,保证工作人员收入稳步增长。
2002-2003财年,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收入为8552.9万澳元,支出为8513.2万澳元,净收益39.7万澳元。2003-2004年度,净收益达到223.6万澳元。在整个2003-2004财年中,总支出为8560.9万澳元,其中用于员工的支出(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退休金等等)为5487.1万澳元,占总支出的64.1%,日常工作活动的支出(包括通信、设备、管理、对外交流等等)为2422万澳元,占总支出的28.29%。另外,该局每年保证在审查自动化方面的开支约占全局总收入的十分之一,在过去的5年中,投入软件系统的费用约为2300万澳元(其中50%用于专利、5%用于商标、1%用于外观设计)。
申请和审查费用是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收入的主要来源,临时申请的申请费为80澳元,标准申请的申请费为320澳元,审查费为340澳元,受理费为140澳元(超过20个权利要求的申请每增加一项权利要求多收20澳元),因此,通常情况下,一件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为止,共需要费用880澳元。电子申请的申请费较低,为290澳元。
四、专利审查员的录用与薪酬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员的录用十分重视,条件也比较高,具体要求是:①具有理科、工科、澳大利亚第三协会或专利审查部长认为符合工作要求的类似研究机构认可的学位或证书;被NOOSR或类似机构认可的与上述资格相当的海外资历;或者②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资深会员、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正式会员中任何等级的成员(如荣誉研究员、研究员、会员);或者③澳大利亚医学试验科学家研究院成员;或者④皇家化学研究院的准成员;或者⑤具有专利审查部长认为具备工作所要求的学位、证书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
专利审查员的起薪依赖于员工的经验、资历和技能。在澳大利亚第三协会学习三年并获得学位或毕业证书的、或具有相当海外资历的员工,拿1级工资。在澳大利亚第三协会学习四年并获得学位或毕业证书的、或具有相当海外资历的员工,拿2级工资。如果专利审查部长或其代表认为,一个在最低级别之上的有潜力的员工,凭其经验、资历和技能可以加薪最高达5级工资。
当一个员工晋升或调动到专利审查员的职位时,如果他/她原来的薪水等级与当前的薪水等级无法对应,那么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薪水等级(“浮动等级”除外)。但是,员工仍需在获得加薪或行使授权之前圆满完成所有“效率提升方案”(Efficiency Advancement Scheme)或“授权许可方案”(Acceptance Delegation Scheme)的要求。当员工原有的薪水超过了专利审查员薪水等级的最高限时,其薪水将维持不变直到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薪水的整体增长,但是,员工仍需在行使任何授权之前圆满完成所有“效率提升方案”或“授权许可方案”的要求。
没有参加“效率提升方案”或未申请“授权许可方案”的审查员将适用绩效进步奖励程序。绩效进步奖励程序不允许审查员在未达到加薪要求的资格之前享受超过5级或9级的薪水。
在从1级至5级工资的过程中,如果一个员工圆满完成了一个项目,其范围和内容在部长看来与工资等级评价的实质相同,那么他就被视为完成了这一级别工资的评定。受雇满一年后,圆满完成考评和被评为“满意”的专利审查员,将按如下方式加薪:起薪在1-3级工资的,涨两级工资。起薪为4级工资的,涨到5级工资。起薪为5级工资的,将不再增长,除非圆满完成了“效率提升方案”
当一个专利审查员完成了18个月的审查并且被考评小组评为“高效”(基于“效率提升方案”),他将晋升到6级工资。在通过“效率提升方案”而晋升到6级工资12个月之后的审查员,或者专利审查部长认为已经符合授予“授权许可”的审查员,可以晋升到9级工资。没有被授权接受专利申请的审查员工资最高不能超过9级。
具有“接受授权”资格但是不能维持业绩的专利审查员,授权可能会被收回。无法维持业绩的情况会被出具一份书面评定报告和一份依据《授权许可指南》中收回和降级条款的岗位评定报告。一旦被降级,审查员的工资水平将返回到未被赋予“授权许可”之前的薪酬等级。
晋升到10-11级以及浮动等级的工资,将按照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2002-2005鉴定守则中的绩效提升报酬条款和浮动等级条款执行。
五、审查员培训
新审查员的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块进行,成功通过各个模块的培训是被正式录用的必要条件:
---澳大利亚专利体系 ---澳大利亚专利法 ---法律实务 ---审查程序 ---专利检索 ---PCT 的检索和审查
全程培训要经过12个月,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正式培训;二是在岗培训。正式培训要分小组进行,侧重于理论培训;在岗培训中,每个新审查员由一名导师带领,通过具体案例来学习实际操作,因此,在岗培训导师要花很多时间,如:要教给审查员如何审理一项发明,事先要准备很多资料。每类培训的内容都基于着重培养能力,并需要通过能力考试。如:对专利申请的结构,审查员要能归类,并讲出理由。
12个月培训以后,还必须经过18个月的审查实践,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的审查员。审查员分成几个级别,达到某一级别,才可能做相应的工作。两年半以后随着能力的提高,可以做更多的事情,正式成为审查员3年后便可独立审查。
对新审查员的培训内容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上。各部门要根据整体目标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相应的审查员发展计划。后期培训,要使新审查员对新技术及其发展方向有一个明确的了解,要送审查员去参加新技术研讨会,参与法律的修改,法院的审判情况也要及时反馈给审查员,还要访问客户、申请人,并且与政府部门保持经常的交流。
培训的初步考评由在岗导师做出,导师负责考察工作的绩效,判断发展的需要并制定提高能力的计划。最终考评由在岗培训导师和审查员的监督人在培训的最后阶段(最后5 个月内)做出,由独立的考评小组决定审查员是否获得了应有的能力,每个人的考评结果,都有档案记录。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审查员的培养十分重视,提供一个发展框架来满足个人技术发展或者非技术发展能力(如管理能力)的需要。是否需要进一步培训将通过一个正式的绩效反馈机制来确定,重点关注核心法律技能的提高、审查和检索实践能力的增长以及对技术的理解。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非常强调继续学习,学习和发展计划被视为培训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维持和加强对相关技术及其发展趋势的理解和对知识产权问题和实务的理解。此外,局里经常提供审查员与外部客户建立联系的机会,例如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课程、研讨会、专家讲座、产业论坛、企业实践、参观专利代理机构等。
除了上述讲的普遍培训,还有一种针对个人需要的个性化培训,如项目管理。这要由部门内部提出,通过之后实施。
另外,还有一个专门的审查小组,对应达到的培训标准进行审核,检查培训是否有薄弱环节,以便将来改进。
澳局计划在未来的几年内招聘大量的新审查员,因此也将扩大对培训资源的投入,重新审视和改进培训。
六、澳大利亚的专利体系
1.标准专利与革新专利
澳大利亚现行的专利法为《1990年专利法》(the Patents Act 1990),已经多次修订,共23章240条(附加条款不计),并有相应的《199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the Patent Regulations 1991)。
依据发明创造的创造性程度和技术水平的不同,澳大利亚专利法提供了两种类型的保护,即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和革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可大体对应于我国专利法中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标准专利的审查流程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和革新专利的区别与我国专利法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相类似,主要在于保护期的长短,授权是否经过实质审查等(革新专利的保护期为8年,标准专利保护期为20年;革新专利授权前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而标准专利则需经过实质审查)。在专利性要求方面,革新专利适用所谓的创造性标准(innovative step),低于标准专利适用的创造性标准(inventive step)。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仅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澳大利亚专利法中的革新专利适用于方法。
澳大利亚的革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体系是依据2000年11月通过并于次年5月24日起实施的专利法修正案而建立,用以取代原有小专利(Petty Patent)的一项新制度。其建立目的在于更好地以相对快捷而经济的方式维护创造能力较低、知识产权预算较少的中小企业的利益,并适应IT类产品市场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的特点。与原有小专利相比,革新专利有如下区别特征:一件革新专利申请中,最多可提出五项权利要求,并且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定,而原有小专利的申请中则只能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两项从属权利要求;革新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8年,而原有小专利的保护期限则最长为6年。
实践中,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并未因革新专利制度的实施而有大量增加。对申请人来说,革新专利的申请往往只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是为尽快获得基本的专利保护而配合标准专利申请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对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审查部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服时,专利申请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专利局为被告,由联邦法院行政庭依行政诉讼程序审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作出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不服,则只能以原来的对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或无效请求人)而非以专利局作为被告,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由联邦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2.外观设计
对于外观设计,澳大利亚有单独的外观设计法进行保护。澳大利亚现行外观设计法《2003年外观设计法》(the Designs Act 2003)是2004年6月17日正式生效的,分为12章161条,并有于2004年6月10日颁布的《2004年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the Design Regulations 2004)》相配套。与原有外观设计立法相比,澳大利亚新外观设计法的主要变化有:
|
新法(2003) |
旧法(1906) |
外观设计的注册标准 |
新颖性 |
申请注册的设计是在申请日前未在澳大利亚使用过,并且未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过的设计 |
未在澳大利亚国内使用 |
独特性 |
申请注册的设计相对于已有设计应有总体上的差异而非细节上的不同,即将重点放在新旧设计之间的相同之处而非不同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 |
注重不同之处的存在 |
保护期限 |
最长保护期为10年,注册期满5年时续展注册一次 |
最长保护期为16年 |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实行注册后审查制度,即在注册前仅进行形式审查,注册后仍处于权利待定状态。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在注册之后,并不直接发给证书,申请人仅获得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上标注“注册设计”字样的权利。只有通过实质审查,申请人才能获得审查证书(certificate of examination),对自己的外观设计明确主张排他性权利,包括进行侵权诉讼等。此外,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外观设计部门对该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即进行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审查。如不符合要求,则原有注册被予以注销。
3.传统知识保护
澳大利亚的国际知名企业和驰名商标并不多,而传统的农牧业在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在与国际社会同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传统知识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受到了重视。近年来,澳大利亚加紧了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司法研究和司法实践,并在有关国际会议上介绍了其在生物技术、生物多样性、土著问题等领域的研究进展,引起广泛关注。对于传统知识和文化表达的完整保留和自主控制,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澳大利亚 30万土著人也逐渐开始关注。但土著社区并未很好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巨大的艺术和工业品市场上维护其利益。对此,澳大利亚政府已着手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对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和改善,以便使传统知识得到保护。例如着手制定向土著图利海峡岛民传授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案,包括进行政府与土著图利海峡岛民法律顾问间的对话,制作并散发知识产权法宣传材料,从而提高其法律意识。
七、专利检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所从事检索的种类包括:国家申请、国际申请(即PCT申请)、国际类型的检索、商业检索(主要为亚太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工业检索(由澳大利亚工业部委托,主要看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专利)。
澳局对申请实行延迟审查的制度,即只在申请人提出请求后才进行实质审查,而检索仅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延迟审查意味着当审查一件澳大利亚的申请时,国外的检索报告已经作出,从而澳大利亚的审查员可以通过网络或申请人提供的检索文件(如果有)获得它局的检索结果。澳大利亚审查员都会充分利用他国的检索报告,只有当其他国家未作出检索时,才作出完全检索。
总体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外国检索结果给予“充分的信任”,只有当外国检索不完全(即:未对所有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和审查员认为不同的检索策略会得到更接近的对比文献时,才进行补充检索。
审查员在检索时,将检索限制在最接近的领域,尽可能浏览最少数量的文献,主要使用电子数据库,但也少量通过纸件检索。检索方法主要为关键词、分类号、生物序列号、化学结构式等。检索由三人组成审查小组(这三人中,一个是擅长技术的,一个是擅长电脑方面的,还有一个是擅长综合类知识的),来讨论发明并确定审查策略,包括关键词、分类号、以及数据库的使用。通过初步的检索决定审查策略的有效性。
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WPI)是审查员进行关键词和分类号检索的主要数据库。其登陆号下载到澳局的PAIS系统中,通过本地浏览文摘。审查员所使用的专利数据库和检索方式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数据库、欧洲专利局QUE、 esp@cenet、Patsearch(澳局的在线数据库,目前仅可以通过著录项目和分类号进行检索)、化学文摘、Medline、IEEE、INSPEC、COMPENDEX、ANGIS、Delphion.com以及internet。一旦获得新的检索工具,检索技术小组将对其作出评价。三人检索小组协力完成检索,并与审查员们分享检索知识和心得,最后通过与其他专利局,如英国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基准进行比较,来完善澳大利亚的国际检索报告(ISRs)。(李跃然、杨红菊、姚忻)
参考资料:
1.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
2.WIPO网站;
3.《中澳知识产权保护比较》,程永顺著。
附件1 澳大利亚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的知识产权种类
主管部门 |
知识产权的种类 |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隶属于澳大利亚工业、旅游和资源部) |
专利
商标
外观设计
植物新品种 |
司法部
交通、信息和文化部 |
版权(政策方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Wine & Brandy 公司
(隶属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林业部) |
地理标记 |
司法部
竞争与消费者协会
财政部等部门 |
商业秘密 |
外交和贸易部 |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事务 |
附件2:澳大利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
条约名称 |
加入时间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1925年10月10日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1928年4月19日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
2001年7月11日 |
世界版权公约 |
1952年文本:1969年2月1日
1971年文本:1977年11月29日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
1992年9月30日 |
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擅自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
1974年6月22日 |
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
1990年10月26日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 |
1987年7月7日 |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
1989年3月1日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1972年8月10日 |
专利合作条约 |
1980年3月31日 |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
1975年11月12日 |
商标法条约 |
1998年1月21日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1961年4月8日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1995年1月1日 |
上一条:丹麦专利商标局──协助中小型企业采用IP制度 下一条:拉脱维亚专利和商标的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