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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2 |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提高产业竞争力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全国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1号)和《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5]第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工作。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利管理和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形成。 第六条 申报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二)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专利试点企业应当拥有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拥有授权专利15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 (五)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八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申报每年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条 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介评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评审组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校、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等组成,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对申请企业提出评价(评审)意见。 评价结论分为A(推荐)、B(备选)、C(落选)三类。对C类项目,专家应当阐明理由,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二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进行审核,提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务会议讨论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项目文件,商市财政局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专利试点企业试点时间为一年,到期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试点期间,凡专利申请增量在5件以下,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增长率在10%以下的试点企业实行一票否决。验收合格的专利试点企业可申请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考核(验收)一次。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凡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10件以下、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专利示范企业,视为未通过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可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专利(或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不作为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考核(验收)细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甬科知[2003]第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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