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卢湾区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卢知局(2005)05号 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海市卢湾区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于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一年多来,该《办法》的实施对推进我区专利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起到了有效的作用。根据市有关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原有《资助办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现特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卢湾区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使其能在进一步促进我区专利申请量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发明专利资助受理地点:复兴中路593号1705室,卢湾区知识产权局;联系电话24028936。 附件:《上海市卢湾区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卢湾区知识产权局
一、为鼓励本区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卢湾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二、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发明专利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登记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区或具有本区居住证的个人。 三、发明专利资助范围 (一)发明专利资助为申请发明专利代理费资助。 (二)获得市专利费资助,不能再享受区发明专利资助。 四、发明专利资助金额 (一)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的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500元。 (二)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每件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3000元, 每件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五、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外国专利局授权; 六、申请中国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卢湾区中国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一);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盖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代理费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六)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卢湾区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卢湾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二);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由国家批准的上海市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代理费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三)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费付款凭单并提交复印件; (四)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卢湾区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八、区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即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付款凭单,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凭付款凭单领取资助费用。提交缴费发票原件的个人,领取资助现金;提交缴费收据或发票的单位,在同时提交单位银行账号后,由区知识产权通过银行划入单位账号。 九、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的,由区知识产权局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取消其资助资格,同时予以通报。 十、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 十一、办理专利资助截至时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后的6个月内,若截至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办理日。 享有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起始时间为2004年1月1日以后提出申请,并在授权后的6个月内,办理有关资助手续。 十二、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卢湾区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卢知局(2004)第02号文同时废止。 十三、本办法由上海市卢湾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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