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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7-12                

海政〔2005〕19 号
 
 
关于印发海曙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此实施政策认真执行。
 
 
 
 
海曙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政策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我区工业经济的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05〕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海曙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政策。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中心城区工业结构调整升级,通过对原区属工业企业和新引进工业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工业结构的适应性和战略性调整,加快实现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努力培育一批高科技、低消耗、高质量、高效益、清洁型的都市工业企业、研发中心和销售总部,促进海曙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扶持方向和政策
    (一)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申报条件: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具有成长性的工业企业,且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设备投资在28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2、扶持政策:按项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技术设备(技术指外购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实际投资额实行2-4%的差额财政补助。
    (二)扶持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
    1、申报条件:当年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包括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的投资)。
    2、扶持政策: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的8%给予财政补助,对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扶持工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发展节能型经济
    1、列入区清洁生产推广示范的企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单体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符合我市节能推广目录,单体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达到20%以上节能效果的企业节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体企业的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和开发新产品
    1、获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获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列入市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项奖励0.1万元;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1万元。列入省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项奖励0.5万元;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1.5万元。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项奖励1万元;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
    (五)鼓励工业企业创各级著名商标和开发专利产品
    1、获市级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国家级驰名商标,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
    2、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国内发明专利奖励0.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0.1万元。对发明专利实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鼓励工业企业创名牌、开展各类认证
    1、获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2、获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认证、ISO14000环保认证、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分别奖励1万元、1.5万元、2万元。
    上述四、五、六条的同一奖项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级以上认定的,按最高档奖励,不同年度获得的高一级称号进行补差奖励。
    (七)鼓励工业企业加强科技、人才合作与交流
鼓励工业企业与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经认定后,可按合作项目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鼓励科技人才落户海曙区工作,补助奖励按照海曙区引才引智有关政策实施。
    三、申报补助奖励程序
    (一)在规定时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经所属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职能交叉的由职能交叉部门共同审批)。区经发局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进行汇总后,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下达补助或奖励资金。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下拨给具体负责操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政策兑现。
    (二)列入补助的项目,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企业要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作为竣工验收审核的依据,并及时向所属经济主管部门及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三)项目补助奖励申报和评定办法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四、补助奖励资金的跟踪管理
    企业获得的补助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如发现违反规定的,由审批职能部门负责收回补助奖励资金。
    五、其它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二)对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的补助奖励项目,在获得市财政补助奖励后,区配套部分由区财政补足(如技改、信息化、清洁生产、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1、享受福利企业政策的工业企业;
    2、当年被查证有偷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工业企业;
    3、列入产业导向目录禁止类项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或国家淘汰的落后设备的工业企业;
    4、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主管部门查实的工业企业;
    5、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或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业企业。
    (四)有出口退税的外贸生产企业原则上不享受上述政策,但其实际纳税额留区部分如果高于出口退税额区承担部分的,可以享受上述补助奖励政策,补助奖励额不得超过实际纳税额留区部分与出口退税区承担部分差额的50%。
    (五)项目补助奖励政策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与区财政局、区监察局一并审核实施。
    (六)本实施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实施政策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政策为准。
 
 
  
 
 

 

主题词:工业 发展 政策 通知

                                                                                                                 

海曙区人民政府           2006-9-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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