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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2003年) |
发布日期:2009-7-12 |
为加速科教强市“一号工程”的实施,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市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扩大科技储备,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自2003年起,每年在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试点示范和专利工作的奖励。 县(市)、区财政应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给予匹配资助。 二、专利申请资助 (一)资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 (二)资助范围 1、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2、授权公告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 (三)资助额度 1、国内授权:发明每件6千元,实用新型每件1千元。 2、国外授权: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的发明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1万元; 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发明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5千元。 (四)资助方式 1、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公报或专利说明书扉页登载的专利权人地址,到所属县(市)、区科技局办理。 2、单位应出示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居民应出示专利证书和身份证。 3、填写《宁波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盖章。 4、申请国外授权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三、专利产业化资助 (一)确定为市专利试点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确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资助资金用于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战略研究及日常专利管理工作。 《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可申请产业化资助项目。产业化资助应由实施单位向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后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已获得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对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专利技术项目以及成功突破国外技术壁垒的专利项目,优先列为当年度的产业化资助项目。 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三)扶持各级工业园区的专利工作,建立专利技术孵化基地,发挥集聚效应和龙头带动作用。获得国家级专利试点基地、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称号或授牌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资助资金应按实施进程分步到位。 (四)本市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各类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相应的资金匹配。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县(市)、区科技局每年应将资助清单汇总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二)获得产业化资助的企业,应向市知识产权局上报项目进展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按科技项目有关程序进行验收。 (三)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国外或地区专利的资助进行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五、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日印发的《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试行)》(甬科专〔2002〕2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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